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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必須嚴加刑訊,方得根底。”但是,這和尚歷經審訊,已是形容委頓。“若急用刑夾,恐或致斃,反至無可根究。”(硃批:是)阿思哈讓地方官繼續在各州縣仔細搜查,並將察看情形,再繼續刑訊案犯。他還奏報道,河南的割辮案僅限於彰德和開封地區,民間的恐慌已平息下來。“臣緣正犯未經就獲,即所獲之僧,亦未經確供,是以尚未具奏。”弘曆發回一封緊急旨諭說,碰到這種情況用刑只會壞事。
“此等奸徒,類多詭異,雖蹤跡顯然而事發到官,每每茹刑狡柢,希圖斃於夾仗,轉無從得其底細。”而各地“奸匪鬼蛾伎倆大略相同”。因此,阿思哈應繼續審問,但“不可徒事刑求”。同時,應“不拘僧道人眾”繼續搜捕妖黨疑犯。在重刑之下,海印挺不住了,他的故事混亂起來。緝查人員發現徐州既無上興寺,亦無任姓居民在西門附近居住。海印現在改口說他是河南永城縣人,但阿思哈奏報道,他仍“狡賴”,不肯說出所居住的寺廟。然而他頑固地堅持自己無罪,只是說“於我擔頭查有辮繩,就是我該死了”。這樣的抵賴無非是為了“庇伊夥黨”。阿思哈說審問本應繼續,但是“該犯適患時氣病症,兼有瘡發,飲食亦減,難以審訊。現飭選醫加謹調治,容侯痊日再行嚴究”。此外他已命令所屬各地方官加緊搜查嫌犯。“但得續有弋獲,與該犯互質,究其根底似當較易,現在尚無緝獲。近日亦無被剪髮辮之人。”(硃批:“京師此風未熄,而熱河亦有之,豈汝省獨無耶?足見汝不實力嚴緝,大不是矣。”)
僅僅在直隸一省,官府便接獲了十七起剪辮案的報告,抓住了三個嫌疑僧道。阿思哈說剪辮案在河南已經匿跡顯然不可能。弘曆回答說:“此語不實。”這是弘曆的帝王手段,暗示除了官僚系統以外,他還有自己的其它情報來源。在這樣的淫威下,阿思啥不得不想方設法從海印口中榨出東西來,儘管這個狡猾的和尚並不合作。雖然海印一味抵賴,但證據很明白地擺在那裡。可麻煩的是他的病情日甚一日。醫藥已不起作用,海印躺在那裡奄奄待斃。阿思哈小心翼翼地奏報道:“此等害民奸匪人人痛恨。若聽其庾斃獄中,既無以彰國法而快人心,且愚民無知間有訛言。”驚恐憤怒的民眾會把海印的失蹤看作是官府的失控,或對妖術漠然置之。所以,“宜顯戮以釋眾疑。兼使奸徒戚知鬼域伎倆終難悻進。”阿思哈因而“不揣冒昧,……恭請王命,將該犯押赴市曹正法,懸首示眾”。
這樣不僅海印解脫了痛苦,阿思啥也得以擺脫困境。讓一個囚犯瘐死獄中只是行政上的小小過失(對巡撫來說只是一點罰款而已)。但是,讓海印這樣的重要案犯死掉而沒有獲得他的口供,則意味著主管官員的無能或隱瞞真情(比如,人們會懷疑案犯可能供出了一個大陰謀,但地方官員們長期以來一直被矇在鼓裡)。阿思哈的建議是以巡撫所擁有的迅速處決罪犯的權力為依據的——雖然這種權力通常只用於謀反叛亂。在這個案件上,把一個奄奄待斃的和尚拉到市曹斬首示眾是一種強有力的資訊,表明了國家鎮壓妖術的決心,雖然罪犯並最有口供認罪。但是,這並不是弘曆想得到的結果(硃批:“更不成事矣!”)。
河南的斬獲如此之步,這使得弘曆不能不懷疑阿思哈的屬下有另外一層隱情:他們一定對巡撫有所隱瞞,為的是繞開麻煩或逃避對他們自己早先疏忽的處罰。處決海印後,阿思哈顯示出了熱忱,報告了省內發現的十六起割辮案件。(硃批:“果不出朕所料。”)三個形跡可疑的和尚被逮捕,但未發現任何可信的犯罪證據。全省的搜捕使民眾確信了官府的決心,現在客店和寺廟都拒絕遊方和尚入宿。阿思哈奏報皇上道,即便如此嚴厲的措施仍未收到效果,這是因為這些罪犯都是妖人,“行蹤詭秘,出襤不常,必有隱身邪術,故能肆行其惡,使人人莫得其蹤。”(硃批:“此何言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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