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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氣候&rdo;的表現之一,是利用它選擇案件的權力來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哪一類的案件。最高法院奉行&ldo;不告不受理&rdo;的原則,從不主動出擊,甚至只要有可能,最高法院總是試圖迴避作出決定。因此,從表面上看最高法院非常被動和消極,但是,受不受理上訴案件、受理什麼樣的上訴案件卻全是大法官們說了算,而且他們幾乎從不解釋受理的原因。可以這樣說,這一受理決定權和最高法院的判決一樣是大法官們最重要的作用。目前,每年都有7 000個左右的案件遞上來,但最後只有100個左右案件被最高法院所接受,也就是說,在這些上訴案件中只有七十分之一的受理可能性。所以,這裡的學問可就大了,特別是一些大法官想有所作為時。比如,20世紀初大法官頻繁受理有關契約自由和產權的案子來保護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而1950-60年代的沃倫法院則對刑事被告的權利情有獨鍾,推動舉國上下對公眾自由和公民權利的保護。
不過,最高法院也不能隨心所欲地接案子,至少需要4名大法官同意才可以下調卷令。受理案件的根據大體上有兩個標準:首先是一致性原則。大法官要看一下上訴的案件與全國其他地方類似的案件是否有同樣的結果,如果不一致,他們就要考慮是否有必要受理,以便透過判決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解決以後這類糾紛。第二是訴訟的司法性(可以由法院裁決)原則,這裡就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果某個訴訟涉及下級法院判定一項聯邦法律違憲無效,最高法院肯定會受理上訴。但其他一些涉及憲法權利的案子,儘管社會上極為關注,但最高法院可能以&ldo;不可裁判的爭端&rdo;為由不予理睬。例如,美國國內槍枝泛濫成災,管制問題日益突出,限制與反限制兩派吵得不可開交,但就是對這一涉及美國憲法第2條修正案的持槍權問題,最高法院一再迴避,1939年後再沒有接過任何這類案子。1990年代,有好幾個質疑國防部對待軍中同性戀政策的案子最高法院也一概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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