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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惠洛克不僅不認輸,反而來了個&ldo;小人先告狀&rdo;,跑到新罕布夏州議會控告達特茅斯學院的董事會挪用學院基金資助鄉村傳教活動,浪費學校公款,干涉學校教學。他認為這些行為足以構成&ldo;毀約&rdo;,請求州議會設法採取補救措施,為他恢復名譽和地位。顯然,惠洛克這樣做的目的是想讓州政府出面幹預學校的內部事務,改變自己在與校董們鬥爭中的不利地位‐‐因為他是民主共和黨人,校董們則是聯邦黨人,而這時新罕布夏州的大部份議員和州長都是民主共和黨人。
州議會遂組成調查小組前去學校考察。校董會利用這一機會向調查小組揭發了惠洛克濫用職權、損害學校利益的種種不當作法,並說明鄉村傳教工作系經惠洛克本人批准。調查小組正準備把調查結果寫成報告交給州議會,州議會卻根據惠洛克的一面之詞在1816年6月27日透過了一項改變達特茅斯學院性質的法律。
二、學院易名 官司乍起新罕布夏州議會透過的這項法律修改了達特茅斯學院原來的特許狀,把學院轉為公立大學,由州長威廉。普盧默(williapr)和州政府選派的監事會(overseer)管理。普盧默這樣作的主要理由是州政府有權決定以何種方式來管理大學,他還批評原來學院自行決定連選連任的體制是貴族專制,違背美國人珍視的民主和自由的原則。
對州政府的決定達特茅斯學院的董事會當然不服,他們致函州長,表示不接受新罕布夏州議會6月27日透過的法律,拒絕採取結束學院的行動,強調任何文教機構都擁有不可侵犯的&ldo;權利、特權和財產&rdo;。
董事會的抗命進一步惹怒了州政府。1816年年底,州議會透過新的法律,對抗命的學院董事會成員和教授每人罰款500美元‐‐這在當時可不是一個小數字。
面對州政府的壓力,學院的秘書兼司庫威廉。伍德沃德(williawardwood)吃不消了,退縮了,他偷偷地帶走學院的校印、帳本和檔案,投奔了新設的公立大學。在伍德沃德拒絕歸還這些物品後,學院的董事會向州法院控告伍德沃德非法侵佔學院財物,要求他將校印、帳本等物歸還學院。他們還連帶控告新罕布夏州議會擅訂法律,未經正當程式剝奪了他們的財產權,破壞了具有契約(ntract)效力的特許狀,損害了他們被憲法所保護的契約權利,要求法院宣佈州議會6月27日透過的法律無效。
但新罕布夏州的各級法院均站在州政府一邊,判原告敗訴,其主要的理由是達特茅斯學院非私人財產,而系公共機構(public rporation),即使該校最初系由董事會出資創辦的,董事會也不能只為私人利益考慮而把它僅僅看作是私人財產。該校既具有公共性質,加之獨立後建立起來的州政府業已繼承了原有的英王殖民地的一切權力和責任,作為民意機構的州議會就有權修改原來的特許狀,並把它改為公立大學。
有州議會和法院判決的撐腰,惠洛克趾高氣揚,走馬上任,成了新設的達特茅斯大學校長,接管了原來學院的校舍和圖書館。
但學院的董事會拒不屈服,苦苦掙扎。他們一方面因陋就簡,把教室設在教授的家中,利用社會上的圖書館繼續辦學,另一方面募集資金,把案子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表面看來,這一案子所涉及的是現任的立法機構是否可以改變它所繼承的政府給法人的特許狀這一小問題,但實際上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因為契約權力實際上是一種重要的產權,它涉及的是資本主義的核心問題。在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看來,這是一個&ldo;大是大非&rdo;的問題。
三、報效母校 韋伯斯特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