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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指出的是,坦尼在梅里曼案中對林肯行政命令的質疑是有其憲法基礎的,但是,戰爭期間畢竟不同於和平時期,權大於法是不爭事實。這場大法官與總統之間的司法大戰證明瞭美國憲法之父漢密爾頓的一句名言:最高法院&ldo;既無錢又無劍&rdo;,是三權中最弱的一方。雖然馬歇爾在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中確立了司法審查權,最高法院可以宣佈總統的行政命令或國會法案違憲,但如果行政當局拒絕執法,最高法院其實連軍營門口一個站崗的大頭兵都指揮不動,更別說總統了。最高法院若強行下令執法,只會自取其辱。這個案例中嚴酷的現實會讓那些崇尚法治至上和程序正義的人們倍感痛苦。所謂司法獨立、司法權威,即使在美國有時也難以始終如一。
從政治上講,為了戰爭勝利,軍方對叛亂分子軍法從事有其合理性。一旦國家處於戰爭狀態,包括言論自由、正當法律程式在內的公民憲法權利必然會受到限制,對間諜罪、叛亂罪涉嫌案犯的軍法審判可能因一時無法核實證據,只好先關起來再說,否則危害會更大。過份強調個人自由和權利,有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極大損害。但是,即使在戰時或緊急狀態下,政府和軍方無視法律和司法程式的現象也是個令人頭疼的嚴重法律問題。因此,如何處理此案中涉及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憲政難題。
從長遠來看,米利根案在美國憲政史上意義深遠。從此以後,不論是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還是美國60年代社會騷亂時期,美國本土沒有人再敢嘗試停止人身保護權的做法。
但夏威夷是個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還是美國領地的夏威夷在日本襲擊珍珠港後,根據1900年國會為它制定的《夏威夷組織法》宣佈軍事戒嚴,停止了人身保護權。這一軍管狀態直到1944年10月才結束。
美國本土雖然沒有停止人身保護權,但在加利福尼亞出現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一起破壞公民自由的事件。根據羅斯福總統的1942年的一項行政命令,加利福尼亞把112萬日裔美國人(其中7萬是美國公民)從西海岸強迫遷移到猶他、懷俄明等內陸州的集中營。為此,其中的一位美籍日本人是松(koreatsu)曾經把美國政府告到最高法院。194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將日本人強制性遷移到集中營雖與美國的基本原則不符,但出於軍事需要,是戰時臨時措施的一部份。拘留行為不是種族歧視,拘留營(relocation centers)也不是集中營(ncentration center)。但持異議的法官則認為這是對公民憲法權利的&ldo;明顯侵犯&rdo;。
美國的這一嚴重破壞公民自由的案件40年後才改正,是松和其他的倖存者每人得到了2萬美元的賠償。1998年,已經老態龍鐘的是松獲得了總統自由獎章。
911事件後,美國的公眾自由面臨著新的考驗。作為反擊,美國在世界範圍開始進行一場反恐怖主義戰爭,並在國內採取了一些限制公眾自由、特別是外國人個人權利的做法。布希政府以反恐戰爭為由設立軍事法庭,準備審判關押在美軍位於古巴關塔那摩的軍事基地的恐怖分子。由於國內外輿論對布希政府的做法頗有微辭,因此,在2002年1月正式公佈軍事法庭審判條例時美國國防部修正了原來比較僵硬的考慮。
由於911事件的切膚之痛,設立特別軍事法庭的目的是以非常規手段審判那些其母國不願審理的外國人。有民權人士為這些俘虜抱不平,告到加利福尼亞州的聯邦地區法院,但法院以原告權利並沒有受到直接損害因而無訴訟資格為由加以駁回。
第十章
從受害者到勝利者:華人官司對美國法律的貢獻‐‐益和訴霍普金斯案(1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