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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蒂特馬斯主張,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就是創造出完全以利他捐贈為基礎的體制。他認為,血液捐贈體制不僅能拯救生命,還能為醫院創造利潤,此外,更可以營造共同體。他寫道:&ldo;作為社會一分子,為陌生人付出的人,自身(或其家庭)最終都能作為社會一分子獲益。&rdo;對蒂特馬斯而言,人體與人體部位應該僅能作為交換的禮物,你可以直接把它想成是血液社會主義。

儘管有主張血液商業化的遊說團體極力反對,但是顯然,大家採納了蒂特馬斯的意見。於是美國透過法律,讓自願捐贈成為常規。付錢購買任何種類的血液,會被視為脅迫行為,且要被處以高額罰款(不過,應注意一點,並非所有血液都是生來平等的,血漿就是當中的例外,血漿比較容易在人體裡再生,一直以來也是美國境內許多人經常用來賺外快的方法),而這種趨勢擴及其他的人體組織市場。

1984年,艾伯特&iddot;戈爾(al gore)呼籲禁止付錢購買任一種人體部位,並進一步推動相關法律的透過。在美國參議院的議員席上,他發表了著名的演說,其中引用了蒂特馬斯的這句話:&ldo;人體不應該只是備用零件的集合體。&rdo;之後,參議院經過表決,透過了《國家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an transplant act),明令禁止販賣人類器官與組織。此後,世界各國紛起效仿。到現在,除了少數幾個特別的國家外,販賣血液、購買腎臟、為領養而購買兒童,或死前販賣自己的骨骼等行為,在各國一律屬於非法行為。另外,世界各國還針對自願捐贈一事,設立了複雜的制度。人們在血液銀行捐血,簽署器官捐贈卡,在死後將身體遺贈給科學機構,這些全是免費的。理論上,以金錢交換人體部位的人,最終可能會落得坐牢的下場。法律規定得一清二楚,購買人體是錯誤的行為。

只可惜,在人體生意的利潤公平方面,法律有其不足之處。這個由蒂特馬斯所勾勒且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納的體制,有兩個致命的缺陷。第一,個人無法直接買賣人體,但醫生、護士、救護車司機、律師、管理人員等,全都能為自己提供的服務開出市場價格。患者或許沒有付錢買心臟,卻肯定支付了心臟移植的費用。實際上,心臟的成本轉移到了取得心臟的服務成本上。醫院與醫療機構更加傾向於從器官移植手術中獲利,有的甚至將收益分給股東。供應鏈裡的每一個人都賺了錢,只有實際的捐贈者一毛錢也沒拿到。在明文禁止購買人體部位後,醫院基本上可以免費取得人體部位。

站在顧客的角度來看,美國的器官移植生意與刮鬍刀製造商吉列公司有名的經營模式很相似。吉列公司實際的剃刀把手費用微乎其微,但購買刀片的費用卻很昂貴。腎臟移植的情況也是如此。患者自然不能購買腎臟,但一個經過認證的二手腎臟,其移植費用卻將近50萬美元。

在所有經濟體系中,免費供應原料只會引誘人找到新的方法來加以利用。在美國,發生幾種絕對緊急情況時,就會需要可移植的人體部位,例如腎臟衰竭。這是一成不變的做法,一般也都不會有人對此產生質疑。有的候補期竟然長達五年,再次證明瞭器官嚴重供不應求的狀況。不過,事實可能並非如此。

四十年來,美國的聯邦器官共享網路(united an sharg work)一直都在提升可用的屍體捐贈者的數量,但卻始終趕不上患者對新器官的需求,候補名單只能變得愈來愈長。因為當有更多的器官可用之後,醫生會把那些新進且先前認為不符資格的患者加入移植名單裡。隨著移植技術和醫療成效獲得持續改善,外科醫生跟著也發現捐贈者捐出的人類材料可幫助更多的患者。

事實上,器官的需求量並非固定不變,只是移植名單掩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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