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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最初原因之一。
在「都城之亂」之後,帝國律法和梁山《鄉約》的法律制度在中國共存了相當長的時間,經歷了一段分庭抗禮的緊張時期。儒家統治思想開始受到質疑,取代以不同學派的政治學說。一些帝國省份在治理出現難題時,甚至也會效仿《鄉約》,並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將其演變成一定區域內帶有行政色彩的固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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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在《鄉約》得以通行的十年後,又一股潛藏在灰色地帶的武裝力量嶄露頭角——這便是由私鹽商販組成的武裝販運網路。這些鹽商原本與《鄉約》領地進行靈活的走私貿易,但兩者顯然有著更為深層的聯絡。在一次規模不大的鹽場與帝國官員的衝突成為了導火索後,他們宣佈脫離帝國的統治,轉而加入執行《鄉約》的獨立地帶,徹底擺脫宋朝官賣食鹽的控制。
遺憾的是,帝國的武裝力量對此束手無策。究其原因,與其說是軍事上的力不從心,不如說是經濟上的受制於人。民間私鹽集團牢牢掌控了中國沿海的大部分產鹽地區,他們所採用的曬鹽法,其效率遠超帝國控制區的傳統煎鹽、井鹽、巖鹽生產方法。自此以後,曾經依賴國家壟斷的宋帝國鹽業體系徹底崩潰,「榷鹽法」名存實亡。在幾番無效的改革以後,帝國不得不完全依賴於這些鹽業私商的生產販運。帝國政府已然無力阻止這些鹽商對《鄉約》領地的效忠。
在宋朝覆滅之時,大批帝國境內的鹽業生產基地處於荒廢狀態,因為逐年縮水的鹽稅收入根本不足以覆蓋令它們保持產出的經濟成本。而與之產生鮮明對比的,是《鄉約》領地中逐年增加的食鹽生產和出口額,這些經濟收入彌補了《鄉約》初期領地內行政和司法上的不足,並且允許《鄉約》的執行集團進行一些大膽而富有建設性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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