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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聽他提起過,但說到‘***’我覺得不太可能,只聽說過有錢人***的,還沒聽說一個像老孫這樣經常找同事借錢幫補家用的人也會‘***’,我不太相信這個事情。”孫雄標在同事們的眼裡是個很有責任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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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警日記(連載)(59)】………
監所**三種形式
監獄和看守所是與社會相對隔離的“獨立小社會”,監獄更是以其“監獄企業”成為一個“生產…消費”的小社會群體。而監所**正來源於這樣相對獨立的“社會環境”——權力集中、權力尋租。
權力“尋租”:受賄監獄長關照死緩犯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通常為保外就醫)制度簡稱“減假保”,是司法文明的象徵。然而,這幾項權力卻是“監所**”中執法者籍以“尋租”的最好資源,也成為打擊監所**最重點的一面。
近日,在最高檢會議中被披露的貴州寧谷監獄原監獄長等六人,因“關照”死緩罪犯,違法辦理減刑成為階下囚,就是“權力尋租”的例子。
1996年7月,因販毒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宋曉峰,從廣東某監獄轉到貴陽監獄服刑。時任貴陽監獄教育科科長的王宏授意入監隊隊長周抗生“關照”宋曉峰。兩人虛報和擴大宋曉峰有立功表現,經向法院報請減刑,宋曉峰被從死刑,緩期2年執行減為有期徒刑19年。管教幹警駱玉平多次違規安排宋曉峰與女友同居。宋曉峰的親友先後送給王宏人民幣1。5萬元、周抗生1ooo元、駱玉平1萬元。
1999年6月,宋曉峰從貴陽監獄轉到貴州省寧谷監獄服刑。寧谷監獄監獄長吳永剛、寧谷監獄被服區副區長劉剛以及安順地區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鄭輝的幫助下,宋曉峰被減刑2年。法院認定,吳永剛受賄9926元。近日,為罪犯提供“關照”的五名獄警和一名法官被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
企業“蛀蟲”:三級警督貪汙受賄17萬
監獄的開支十分龐大,在我國,除了國家撥款之外,監獄還設有“監獄企業”,以維持監獄的“收支平衡”。而監獄與企業掛鉤、與經濟利益掛鉤則為監所**創造了一個重要環境。
媒體曾報道的“南京三級警督貪汙受賄17萬元案”就是典型的“監獄企業蛀蟲案件”。童仁聰是南京原浦口監獄銷售公司經理,三級警督,曾榮獲“人民滿意警察”光榮稱號。1998年至2oo3年間,童仁聰利用職務之便曾多次收受某機床集團分公司經理賀某、個體運輸戶黃某數萬元好處費;在任職期間他還利用職務之便共貪汙13。6萬餘元,受賄數萬元。2oo3年12月,法院以貪汙、受賄兩罪,判處童仁聰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期羈押:三名嫌疑人一關十二年
期羈押和刑訊逼供、律師會見被告人難,被稱為目前我國刑事訴訟的三大難題和司法實踐中屢治不愈的頑症。據權威部門的一份統計數字,1o月底全國各看守所共存在期羈押近5ooo例。這其中既有公安機關偵查環節的期羈押,也有檢察機關辦案階段的期羈押,最多的是法院審限造成的期羈押。
曾在福建泉州一度引起轟動的期羈押案件很是典型。199o年,3名犯罪嫌疑人將一名女青年**後扔進糞坑溺斃。公安機關根據偵查,認定了3名犯罪嫌疑人並將其拘留,隨後移送檢察機關。在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起訴後,法院於1991年作出了一審判決。但是,由於上級法院不認可一審判決,回當地法院重新審理。而隨後,一系列司法環節上的緣故,這個本該了結的案子在1991年後一拖就是12年,至今3名犯罪嫌疑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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