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章 提問:同人、抄襲、盜版,這些性質是否一樣?(第1/2 頁)
半老頭名字叫龜山朗次。
《貓的奇諾之旅》的原創作者。
也是當年和虎倉大介同一批次寫作的日本作家。
“我可以為這位年輕人作證!”
龜山朗次站在證人席位上,目光看了一眼一旁的田所俊哉,朗聲說道。
“雖然他寫的裡,確實有很多借鑑我的地方,但我並不為此在意,相反我還覺得很高興,因為我沒想到,居然還有人能看我那麼久以前寫的書,我這樣的老古董還有人記得,這是我作為文學創作者最大的榮幸!”
“沒錯,其實我一直把我寫的書,當成是寫龜山前輩的同人來看的!而且,我寫的書裡面也有很多自己原創的東西,我這是屬於致敬!”
田所俊哉也趕緊在一旁補充道。
龜山朗次點頭:“是的,有人寫我書的同人,我非常高興!而且倍感榮幸!”
這邊,被告虎倉大介一聽到證人這麼說,頓時就急了。
“就算是寫同人,怎麼就能說不是侵權呢?這兩個本質上都是一樣的!”
然而,法官看了他一眼,卻一敲錘子。
“證人的說法合理!證人作品雖為同人創作,但得到了原創作者的同意,即為授權,其作品也有二次創作部分,理應擁有自身的著作權,不屬於侵權行為!”
在法院的宣判一出,全場頓時譁然。
在文學創作領域,抄襲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
一般來說,只要是寫的,都非常痛恨別人抄自己的書。
畢竟那是自己辛苦創作的成果,結果就這麼被別人剽竊了,這誰能忍得了?
然而,證人雙方卻說,那不是抄,而是同人創作。
那這裡面的性質就不一樣了。
雖然同人和抄書,本質上都是侵犯了原創作者的著作權。
但是,所謂的侵犯著作權,並不是一概而論的。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常見的一般有以下幾種。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盜版他人著作,以別的途徑銷售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等等一系列行為。
在這其中,同人屬於“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抄襲則是“剽竊”他人作品。
在日本,雖然著作權被管的很嚴,但原創作者們對這兩者的態度是完全不同的。
原創作者們很少有人去糾結同人是否侵權。
甚至,在acg文化(動畫、漫畫、遊戲)十分繁榮的日本,經常有大型的展會允許二次創作者們販賣同人誌。
但是抄襲就不一樣了,你要敢抄,那就是剽竊。
日本文學創作者的觀念,對“剽竊”幾乎零容忍,那就等著吃官司。
旁聽席上。
在聽到法官的宣判後,我們的妃蘭同學眉頭微皺,感覺還有點不可思議。
“法官這麼判,是不是有點太過於偏袒了?”
雖然個性有點傻白甜,但妃蘭也有著女孩子特有的細心。
她注意到,法官的宣判臺詞中,說了一句“同人也有自己的著作權”。
意思是,這個東西還是合法的?
作為一個剛入行法律一陣子的新人,妃蘭對於這一條有些不能理解。
同人不是侵權的嗎?怎麼就變成合法的了?
“難道說,同人作品還受法律保護?”
“嗯,法院確實有一定偏袒。”
小哀點了點頭。
想了想,她又搖了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