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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樂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58)刑字第32號
……
被告馬居芳於一九三七年三月間,因我紅軍西征時失利後有一紅軍身患疾病,並帶大煙、白洋、衣服等物,被其發現騙到自己家中,見財起意,為了得財便產生了殺害紅軍之心。該犯與其父馬文章商謀好,在某夜晚,借家庭不敢留紅軍以送走為名,把我紅軍領到蕭家莊南的深溝裡,該犯用木棒將我紅軍活活打死,將財物全得,屍體於次日被群眾發現才埋掉。以上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被告供認不諱。
審判員王佔魁
人民陪審員李永年
曹立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李得珍
民樂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58)刑字第252號
……
被告高凌嵩解放前不參加勞動,專依剝削為生,且依仗反動勢力與其兄高凌煙(處決)霸佔農民的田地……。尤為惡劣的是於一九三七年有兩名紅軍身帶槍枝,流落於山中,被其弟高凌漢(已故)發現騙到羊圈上,要買我紅軍戰士的槍枝,言定價格,就回家與高凌嵩商議,但被告卻以毒辣手段,叫高凌漢打發紅軍回去。高到羊圈上,就與被告高廷良(給高凌嵩放羊的)策劃,若殺了紅軍給白洋二十元。被告高廷良為了給地主效力,就和牧工高樂天以付槍價為名,將兩個紅軍騙到饅頭山,而高凌漢攜犬持槍,隨後趕去,放犬咬、槍打擊死一名,另一名因槍擊未準,被告高廷良則以木棒打死,終於使我兩名紅軍戰士死於被告的手中。
審判員劉浦
人民陪審員胡佔廷
金鳳英
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精華
七
八月二十九日過祁連山扁都口去青海西寧。下午四時翻越大坂山,本來預計六時到達西寧,路因車禍所阻,結果夜間十時才到。
據說於薇在解放後,曾從良嫁給西寧東郊楊溝灣的一個農民,現有一子二女。驅車前往,只有十五分鐘就可到達。
夜間,我想像著同於薇見面可能出現的情景,想到沿途見到的那位反革命家屬‐‐老頭,想到已成為地地道道的穆斯林的杜麗珍,想到高臺城區那個生命垂危的老排長,想到杜麗珍送給我的那幾句富有哲理的話:&ldo;生命中最痛苦的一切卻在記憶中永存,我要永遠忘記。&rdo;
是的,杜麗珍已經把過去的痛苦忘記了,我卻不能忘記,但是,有沒有必要再重新讓它在心頭升起?
我已經沒有勇氣見於薇了。
如今已經事過四十七年,一想到她的被俘,想到她被姦汙,想到她在妓院那些年月,我就立刻遍體冰涼。
在堅強有力的新生活的感召之下,又生兒育女,往昔的痛苦已經悄悄隱退,我去看她,再讓她回想一遍她所經受的凌辱嗎?我這把小刀怎麼辦?還給她嗎?是不是在她備受凌辱之後再扇她一記耳光?
也許年齡對感情有一種腐蝕作用,感情也像手腳一樣,變麻木了,不再有那種敏銳的刺激感覺,對於那些傷折心情的往事已經無所驚悸不再感到不安了。
我暗自思忖,我去見她,將自己內心傾吐一次,也許能解除她心頭的積鬱,掀掉她壓在心頭的一盤巨石,讓她輕鬆一些。
我敢不敢一試?萬一結果是另外一種呢?
八
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由西寧回到蘭州。
我費了很大的勁才查到考古學家萬中元教授的家,我認為從他那裡肯定能得到於家林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