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0章 鹽商競標,不學宋 清(第1/2 頁)
聽了林佳鼎一番長達兩三刻鐘的宣講,與會眾鹽商總算是大概弄明白了大崋朝廷將要施行的鹽法政策。
大體上依舊是繼承前明的綱運法及鹽引制度。鹽引其實就是一種准許批發買賣鹽的票據。
但也做了很多改革。
生產方面的改革政策之前兩三年就大抵落實了。
這一次以運銷方面的改革居多。
主要是加強了對鹽商的監督及合理約束。
如為了避免中間商多次加價,鹽商不得做二次分銷。
即要麼做一個地區的批發商,要麼做某地方分銷商。
以淮揚鹽業為例,批發商依舊只允許存在九家,再加官方一家,就是十家。
其所經營地區內,分銷商必須在一定數目內,且食鹽零售價不得高於官府所規定的當地最高鹽價。
在這一套規則中,鹽引不再允許買賣,而是成了一種純粹的許可票據。
可以說,大鹽商批發商要想賺取更多利潤,基本只能從物流環節著手。
又或者與產商合作,設法生產出成本更低的食鹽。
但產商也很難投機取巧、以次充好,因為官府對產商資格稽核及監督都很嚴格,一經發現違反律法的地方必定嚴懲。
汪文德、程心言等經驗豐富的大鹽商發現,大崋改革後的這套鹽法政策,確實要比前明的更加嚴密、優越。
卻也需要更多的官吏去負責執行。
這無疑會加大朝廷在督管鹽業方面的行政成本。
但只要這套政策能嚴格執行下去,大崋朝廷整體上肯定賺得比前明朝廷要多得多。
不過。
前明的開中法、綱運法等相交以前的鹽法何嘗沒有進步?
最初又何嘗不是很適合國情?
可惜便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些鹽法都被人的貪慾侵蝕得漏洞百出。
所以,大崋的這套鹽法,究竟能執行多久,又能給大崋朝廷帶來多少鹽稅收入,最終還是得看大崋的吏治如何。
會議到了最後,當場進行淮鹽九大批發商資格的競標。
“接下來由本官來負責主持競標大會。”
淮揚鹽業公司協辦陳際泰站了出來。
“本次競標,只有獲得我大崋鹽業集團批發准許資格的商人方可參與。”
“本次獲得競標資格的一共有二十家,下面本官宣佈名單:汪文德···”
汪文德雖然猜測他應該擁有競標資格,卻沒想到他的名字第一個被唸到。
由此看來,他在官府眼中算是資格不錯、值得信任的。
但擁有競標資格不代表就一定能獲得批發商資格,於是他趕緊思考起對策來。
當陳際泰宣佈完名單後,獲得競標資格的二十名大商人大多興奮得滿臉紅光。
畢竟能獲得這個競標資格,就代表了官方對他們財力、信譽的認可。
即便最終沒能獲得批發商資格,事情傳出去,在兩淮商界也會是一件長面子的事。
“接下來,本官宣佈競標的具體規則。”
“我們將淮揚鹽業公司的運銷區域劃分為十塊,除了官方負責的區域,其他九塊區域都參與此次競標。”
“同時,我們會給出這九塊區域的批發經營最低保證金,並暗中預定一個最高保證金數額。”
“諸位當場以密箋競標,在上面寫下所要競標的地區以及所願付出的保證金數額。”
“之後,保證金數額最接近我們所設的該地區最高數額者,將中標。”
“但若是所寫數額超出最高數額()
,將作廢。”
“若是某一地區參與競標者密箋上所寫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