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篇 高危職業(第1/2 頁)
以畫顏的精神狀態,什麼事都有可能發生。
肖彥在我們律所已經執業七八年了,目前是我們所裡最年輕的高階合夥人之一。
她氣質、優雅、做事嚴謹,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很有建樹,聲譽也極高。
上海市兩起著名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案都是由她代理的,很受各大傳媒企業青睞。
連續三年還被市律師協會評為優秀青年律師。
而她的老公是上市公司懸翰傳媒的總經理,她們有一對雙胞胎兒女,一家人幸福美滿、其樂融融。
這樣的肖彥,說她和別人有私情,誰會信呢?
但話說回來,律師就是表面看起來光鮮,背後卻充滿艱辛的職業。
畫顏的猜疑純屬子虛烏有。
而讓人寒心的是,現實中,律師因代理案件受當事人打擊報復或惡意傷害的事常有發生。
前不久某地剛發生一起兇殺案,受害人就是當地優秀青年男律師張偉儀。
原因僅僅是當事人嫌案件審理的週期太長,懷疑是律師故意拖延時間!
這種想法,真可謂無理取鬧!
律師的職責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匡架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的發揮證據的證明作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而一審、二審審理期限法律有明確規定,有些當事人也喜歡動輒就問審限不都有規定嗎,為什麼這麼久法院還沒有判決,是不是你們律師沒把我的案件放在心上?
問這個問題的人本身就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斷章取義、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因為你只看了法條的一般規定,卻對但書條款、兜底條款、例外規定視而不見。
任何事情,有一般必有特殊。我們的法條規定也不例外。
沒錯,《民事訴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但後面緊接著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說,有特殊情況,法院是有權延長審理期限的!
二審審限的規定也同樣是這個邏輯。
當事人只所以總把責任推卸到律師身上,究其根源,還是對自己代理律師的不信任。
其實,從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案件那一刻起,當事人與代理律師就成了利益共同體。
雙方之間應當互相信任,共同努力去爭取案件最好的結果,這才是當事人應該做的事情。
律師的職業素養就是要求律師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律師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即便是在與對方進行調解的時候,也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儘可能地維護委託人的權益。
並且有一點,調解的結果是需要委託人明確同意,律師才能簽字的,絲毫不能亂來。
至於一審、二審開庭後,法院多長時間才能判決,何時才能收到判決書,何時對方才能履行判決,這都不是律師能夠控制的事情。
對於律師而已,拿到律師費後,儘快案結事了,讓當事人訴有所獲,權益得以保障,正義得以伸張,才是最期望的結果。
沒有哪位律師願意在一個案件上一直耗著,更不期望法院久拖不判!
案件一直不了,意味著律師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與法官溝通,接受當事人的諮詢和質疑。
而與當事人的後期溝通,大多都是解釋性、質疑性、非理性的,等於是在浪費時間做一些無效溝通,如果你是律師,你希望這樣浪費自己寶貴的時間嗎?
要知道,對律師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