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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禹等人審閱同意,最後經江青批准。從這之後的三個月內,潘漢年竟遭到了47次突擊審訊。一個多月以後,為了審訊他解放後的&ldo;罪行&rdo;,又在38天內對&ldo;連續作戰&rdo;41次。身患重病,倍受虐待的潘漢年的身體進一步垮了下來。
經過近三年的突擊審訊,大規模的內查外調,在沒有發現任何新材料的情況下,1970年7月3日,專案組向&ldo;中央文革&rdo;提出了關於潘漢年的&ldo;罪行審查&rdo;和&ldo;判刑意見&rdo;的報告,提出了對潘漢年&ldo;永遠開除黨籍,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do;的處理意見。這一報告經江青送&ldo;主席、林副主席、永勝、富治、葉群、作鵬&rdo;等圈閱同意。
真正執行這一處理意見卻是1975年3月後的事。1975年,在恢復整頓、加強落實政策的形勢下,當時的中央加快了各專案工作結案處理的步伐,統一部署將重要犯人分散安置到各地去。潘漢年專案組報經批准,決定對他&ldo;維持原判&rdo;(即維持1970年7月的判刑處理意見),將他和董慧放到湖南勞改單位,每月各發生活費100元。但是,1970年決定的判處無期徒刑,是在沒有辦過任何改判的法律手續下否定了1963年的15年有期徒刑;而且是在沒有發現任何&ldo;新罪行&rdo;下的&ldo;從嚴&rdo;處理,怎麼能說是&ldo;落實政策&rdo;呢?所以,當專案組向潘漢年宣佈安置他到湖南去時,對審查結論和具體處理意見,避而不提。
1975年5月29日,潘漢年在度過了&ldo;四人幫&rdo;時期的8年冤獄生活之後,被押送到湖南省公安局(&ldo;文革&rdo;時廳都改為局)所屬第三勞改農場‐‐茶陵縣洣江茶場安置。他沒有公民權,沒有通訊自由,不準接近其他犯人,離開場部要經省勞改局批准。儘管是個特殊犯人,但他畢竟可以和同時進秦城監獄而又8年未見的董慧重逢了。夫婦倆相依為命的農場生活,是潘漢年苦難生涯的最後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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