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部分(第4/4 頁)
的狀態。
(四)社會政策的不規範性
應當承認,在五六十年代,中國共產黨畢竟剛剛開始執政,從其基本意識和基本方式來看,尚未從一個“革命黨”完整地轉換為一個“執政黨”,尚未從“鬥爭意識”中完整地轉換為“建設意識”,其執政的經驗明顯不足,尤其是現代化建設的經驗和知識準備嚴重匱乏。正因為如此,這一時期的社會政策呈現出明顯的不規範色彩。這主要表現在:其一,缺乏多方的參與。在社會政策的形成過程中,理應讓多方人員尤其是利益相關的人員參與,使之能夠比較充分地表意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建國30年社會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大多是由黨和政府來直接決定的,民眾的參與及表意的渠道十分有限。這在某種程度上使不少社會政策缺少了起碼的合法性(正當性)。其二,缺乏基礎意義上的科學性。比如,“大躍進”期間有關農村公共食堂的政策便是比較典型的心血來潮之作,缺乏事先周密的資訊收集與案例分析。另外,當時許多社會政策儘管在出臺時也比較慎重,但是卻缺少相關的評估機制和修正機制,因而長期得不到必要的糾正。比如,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不合理的戶籍政策等,都長時間地起著負面作用,但卻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糾正。其三,行動主體過於單薄。由於計劃經濟體制的存在,且政府幾乎壟斷了一切社會資源,因而中國社會諸如“第三部門”和社群層面的力量不可能生長。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社會政策的行動主體只能是政府以及具有準政府性質的工會、青年團以及婦女聯合會等組織。
從平均到公正:中國社會政策的演進(9)
(五)社會政策的實施往往藉助於社會動員來完成
這一時期社會政策的實施是同社會動員緊密相聯的。黨和政府十分重視運用社會動員的方式來實施社會政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第一部婚姻法、第一部勞動保險法規的實施,到文化掃盲、女性解放,均是藉助了社會動員(具體表現為群眾運動)的方式。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大規模的“上山下鄉”運動更是透過社會動員的方式予以實施。類似的做法既反映了當時適應於中國民眾實際狀況的管理方式特徵,也反映了中國社會決策層在社會政策方面急於求成的心理狀態。
運用社會動員的方式來實施社會政策的做法利弊兼具。從積極的方面看,高強度地運用社會動員的方式實施社會政策,由於社會取向的相對單一和社會成員行為的相對一致,因而可以有效地減小多種阻力,容易取得面積大、見效快的效果。這一時期中國社會女性解放運動之所以能夠迅速展開,大眾教育之所以能夠較有成效的推進,平等的民族關係之所以能夠迅速確立,其他多種社會政策之所以能夠迅速有效的實施,究其原因是同社會動員的方式密切相關的。從消極的方面看,高強度地運用社會動員的方式實施社會政策,難免會產生許多十分明顯的弊端,甚至會留下一些後遺症。這主要表現在:其一,對個體人實際需求和權利的損害。社會是由無數個體人所組成的,個體人之間存在著種種差異,有著自己一些特殊的需求;個體人均應有自己的權利。應當看到的是,在這一時期社會動員的高潮中,出於高度整合的慣性,整個社會難免會進一步產生整齊劃一的“社會成員”模式,從而程度不同地輕視甚至忽略了個體人的實際需求,侵害了個體人的基本權利。這種做法同社會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相左的。其二,對於社會政策的實施操作有著負面的影響�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