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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天的連續審理,法院認定:溫夢傑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向業務關係單位索取錢款,共計1073萬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間,溫夢傑在採購at自動櫃員機的過程中,採用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32萬餘元非法佔有。並利用這1500萬元,以妻子的名義在建外ho購買了一套房子。法院認為,被告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欺騙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亦構成貪汙罪。溫夢傑所犯受賄罪、貪汙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所犯受賄罪的罪行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所犯貪汙罪的罪行亦極其嚴重,本應判處死刑,鑑於所貪汙的公款已被追繳,對其所犯貪汙罪可不立即執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夢傑貪汙、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汙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溫夢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溫夢傑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溫夢傑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ldo;我唯一的錯誤就是沒有很好地保護我自己。&rdo;在被宣判死刑後,溫夢傑表示要上訴,他仍然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受社會風氣和商業慣例的驅使。
打擊商業賄賂,要盯緊實權人物
溫夢傑的發家和破滅史是一部生動的商業賄賂反面教材,它說明:打擊商業賄賂,首先要從&ldo;實權人物&rdo;身上開刀。
為什麼溫夢傑能頻頻從別人的口袋裡掏錢?誠如一位私企經理所言:市場競爭太殘酷,誰願意得罪溫夢傑這個實權人物呢!很顯然,正因為希望得到溫夢傑這個&ldo;實權人物&rdo;的幫助,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大多數生意夥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白花花的銀子奉送到溫夢傑的手中。
像溫夢傑一樣,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築等諸多行業中,也都存在著一些&ldo;實權人物&rdo;,他們具有幾個顯著特點。
第一,&ldo;實權人物&rdo;官位並不大,但所在崗位卻很要害,具有較強的審批權、決定權,在行業內的企業一般得罪不起。溫夢傑所在的科技處負責北京農行系統電腦裝置、軟體的採購,其本人則對上述業務進行審核、管理,崗位著實要害。
第二,&ldo;實權人物&rdo;往往負責大額公共資金的投向和兌現,具有較大的財權。溫夢傑與供貨方簽合同一簽就是幾百萬元,在生意夥伴看來,他就是個財神爺。正如一位私企經理所言:&ldo;老溫每次向我們要錢都是在合同簽訂後、農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們的心理。&rdo;溫夢傑正是牢牢抓住了這個財務大權,才能讓生意夥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ldo;實權人物&rdo;所從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外人難以染指。如溫夢傑所在的科技處,負責北京農行系統計算機和網路系統的技術支援,專業性極強,他本人是&ldo;海歸派&rdo;,在專業技術方面是行家裡手,領導信任、群眾佩服,可也許正因為此,溫夢傑的身邊少了監督的眼睛,結果是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就駭人聽聞。而在很多科技領域,我們更屢有耳聞一些技術過硬、思想帶病的學科帶頭人因商業賄賂而倒下。
在各種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ldo;實權人物&rdo;參與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商業賄賂的發生。因為從客觀上說,&ldo;實權人物&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