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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一個金融腐敗問題,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什麼樣的人才放心讓他們看管國家&ldo;錢袋子&rdo;?
金融高管頻頻出事,暴露出我國金融界傳統的人事任免機制存在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場選擇而是由組織任命的。因此這些高管更多的是對上級組織而不是對所在銀行負責,這便造成個人權力過大,缺乏市場的有效約束監督。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規範和有效的用人機制是:在市場上選拔人才,以市場方式對待人才。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銀行業改革必須進行人事任免制度創新。
金融高管落馬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中國的金融高管頻頻出事,不能抹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已經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貪汙受賄、弄虛作假,仍是當前我國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這樣一種大環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獨善其身,腐敗現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這裡固然有中國銀行業整體改革滯後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只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孕育出優質的商業銀行和銀行家。因此,必須改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銀行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政府要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去積極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近年來,金融大案頻頻發生,銀行高管接二連三落馬,部分銀行內部管理鬆弛、有章不循的混亂局面暴露無遺。2006年陸續宣判的農發行窩案、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受賄案,更讓人們認識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據北京檢察機關的調查,近年&ldo;窩案&rdo;、&ldo;串案&rdo;主要發生區域指向金融、財政、交通、電信等行業。金融等行業&ldo;窩案&rdo;、&ldo;串案&rdo;多發為&ldo;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rdo;提供了註腳。一些位高權重的腐敗分子&ldo;紮成堆&rdo;、&ldo;抱成團&rdo;,問題越來越嚴重,他們&ldo;利益均沾&rdo;、&ldo;互相掣肘&rdo;、&ldo;披著合法外衣&rdo;的手法使案件的查辦越來越艱難。
近年來,在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中國銀監會官方網站2006年11月披露,僅僅2006年1月到9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處理涉案人員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為大多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和本世紀初的幾年,而這正是國有商業銀行轉型的關鍵階段,國家開始賦予各商業銀行運用信貸資金的充分權力,而與此相適應的監管體制和銀行內部治理機制卻未完全到位。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金融大案,顯示了中國銀行業這段特殊的歷史時期的案件特點。
從某種意義來說,我國銀行的高管與一些政府管理機構的官員無異,個人的絕對權力過大,產生尋租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計劃經濟時代銀行按行政區域設定,國有銀行帶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銀行的高管為&ldo;高官&rdo;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並沒有完全解決。
最近,國務院在對農發行業務範圍拓展申請的答覆中,特別要求農發行必須首先搞好內部體制改革和管理。這是非常及時的,內部問題不解決,事後的懲罰只能是&ldo;屢懲屢犯&rdo;。目前,中國金融行業必須從體制上產生讓金融家主動為國家著想的原動力。只有如此,才能為防止金融家群體的&ldo;塌方&rdo;尋找到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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