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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4月8日,他向莫洛托夫建議,美蘇兩國應&ldo;在尊重自由發表意見的民主權利的基礎上&rdo;同意重新召開聯合委員會。莫洛托夫在4月19日作了答覆。他藉此機會為聯合委員會的蘇聯代表在與哪一些黨派和組織磋商的問題上所採取的立場辯護,同時讚揚了蘇佔區的&ldo;廣泛的民主改革&rdo;。他建議在5月20日召開聯合委員會的下一次會議。他進一步提出主張說,會議應在&ldo;確切地貫徹關於朝鮮問題的莫斯科協定&rdo;的基礎上舉行。當馬歇爾要求他從自由發表意見和言論的權利的角度來進一步澄清他這句話的含義時,莫洛托夫同意在霍奇12月24日的信中所提出的建議和修改意見的基礎上重新召開聯
合委員會會議。1
1見上文,原著第439‐440頁。
1全文見下文,附錄(二十八),原著第564頁。
2見上文,原著第445‐447頁。
1這些往來信件的文字,見《國務院公報》(departntofstatebullet),1947年4月20日,第716‐717頁;1947年5月4日,第812‐813頁;1947年5月11日,第947頁;及1947年5月18日,第995‐996 因此,由於蘇聯外交部長的這些保證,聯合委員會的第二輪會議在漢城著手準備。會議在5月21日(朝鮮時間)開始;兩星期內,在想要與聯合委員會磋商的社會組織和政黨所應採取的做法、程式和時間表的問題上達成了協議。會議的結果在6月12日的第十一號公報中發表。2這份公報發表了莫洛托夫和馬歇爾在5月7日和13日的往來信件,作為聯合委員會在討論這個棘手的問題(即與朝鮮人磋商的問題)時的新的職權範圍。公報登載了朝鮮人要參加磋商所必須簽署的那個宣言。公報還陳述了要求各黨派和社會組織遵守的程式。它要求對下列問題作出回答:關於臨時政府的機構和原則的問題,關於政治和經濟政策的問題,關於最適合朝鮮的社會和法律結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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