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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解決南韓土地改革問題的第一步,軍政府在1945年10月5日發布了一項法令,規定地租最高不得超過農作物全年產量的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另外,還考慮了這樣的建議,即允許農民經連續十五年每年交付收穫量的四分之一以後,就可把耕種的土地轉入本人名下所有。1945年12月12日,官方採取了第二個步驟,把日本人佔有的土地劃歸美國軍政府掌握。土地的使用由&ldo;新朝鮮公司&rdo;監督,該公司的前身就是日本人創辦的&ldo;東方拓殖公司&rdo;。新朝鮮公司被授權把土地租給朝鮮的佃農。然而,在兩年多的時間中,沒有採取其他轉移日本人財產所有權的決定性行動。所以不願意清除這個重大的障礙(日本人的財產),部分地是由於朝鮮臨時立法議院的保守態度。該議院的許多議員是朝鮮的地主或地主集團的代表,他們生怕把原來日本人名下的財產轉歸朝鮮耕種者所有的政策,會危及朝鮮所有的私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該議院對土地改革法令沒有採取贊成的態度。最後,在1948年3月,根據軍政府的命令,成立了一個&ldo;全國土地委員會&rdo;,這個委員會允許將過去日本人在南韓佔有的土地以合理的價格售給朝鮮農民。這
一措施使南韓四分之一的農民獲得了六十八萬六千英畝土地。
如上面所指出,北部的蘇聯政權鼓勵並支援北韓農民沒收日本人財產和剝奪朝鮮地主權力的願望。早在1946年3月,在平壤召開了第二次農民聯盟大會。這次大會向道人民委員會提出了一項土地改革法,道人民委員會批准了這項法令。這項法令的目的在於取消地主(不論是日本人或朝鮮人)與1
佃農的制度,而把土地轉歸實際耕種者所有。土地歸農民私人所有,以區別於集體公有的農場。土地是在沒收後無償地重新分配給耕種者。這樣重新分配的土地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包括日本國家或個人所有以及與日本人勾結的朝鮮人所有的全部土地。第二類,包括朝鮮地主和朝鮮寺院廟宇所佔有而超過十二又四分之一英畝的土地。第三類,是長期出租或由別人佃耕的土地,這類土地也在沒收之列。另一方面,在爭取朝鮮獨立的鬥爭中表現特別積極的人士或對共產黨友好的人士,其土地免予沒收。土地重新分配時劃成1法令全文的日文文字發表於《前衛》(zenei),1946年5月;英文文字發表於《美亞》(arasia),1947年2月。見麥丘恩:《今日的朝鮮》,第202頁。
的單位大小,是根據每一農戶的勞動力人數來計算的。按此計劃分得的土地,禁止買賣或出租。此外,新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權經常會受到被人民委員會沒
收的威脅,這一點強有力地制止了政治上的非法活動。
這個計劃被迅速地執行。根據人民委員會的報告,執行這個計劃後,北韓農田的一半,即將近二百五十萬英畝,已被分配給七十二萬五千戶農民。即使這些數字可能被誇大了,但是很明顯,確是進行了大規模的重新分配土地的工作,這對激發群眾對新政權的熱忱起著重要的作用。第一年中給北韓農民加上了沉重的負擔,政府除按照農作物收穫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徵收正常的賦稅之外,又以特別捐款或強迫儲蓄的方式徵收額外的款項。可是,在產量低的時期內,這樣的政策是必不可避免的。當農作物總產量接近1947年和1948年的指標時,賦稅似乎減輕了,一般的農民似乎感到生活比在日本
人統治下好得多了。
(2)日本人的工業資產
日本政府和國民在佔有並開發大量朝鮮農田的同時,更大量地佔有著礦山、森林、電力、交通工具、工業和運輸業。所有的大型企業都排斥朝鮮人的投資,而是依靠日本資本發展起來的。其中有許多企業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