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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你們之前在興明工作,興明讓我們來找你,我們是看在華僑辦的面子上,沒直接去律協、司法局舉報你。」
其中一位是港商,他說:「現在香港什麼情況,你們也知道,街上飯店都沒人去吃了,大家都缺錢,我想把手上的樓轉掉,可是這樓承諾 1995 年底將物業交付使用,到現在都還沒封頂。」
另一位說:「當初買的時候,你們律師樓跟發展商承諾,打廣告宣傳增值回購的承諾,說什麼一年後就會得到百分之二十或者更多的回報,現在呢?」
另一個甩出了一份「鄉政府產權證」,不用聽他謾罵,林希微就猜到這件事是楊興亮做的。
這人說:「我跟他們都不一樣,我的售樓合同是你們立達所的一個新律師簽的,叫潘寧。」
林希微笑著道:「您簽合同的時間,她已經離開我們律所了。」
「林律師,你剛剛不還說,律師責任律師樓承擔麼?」
「可是,這份合同不是她在職期間簽的。」
「我不知道,反正當時我就只知道她是你們立達所的律師,今年《律師法》也生效了。」
連思澤來了之後,他們更是一窩蜂湧了上去,但連思澤不善交際,不怎麼會說話,一張臉憋得通紅,只說:「這不是我的簽名。」
他越是氣,這幾位商人越要圍攻他,就是要連思澤賠錢,連思澤的眼鏡都摔在了地上,他急得本來就不太標準的普通話更是糟糕。
港商換成了粵語,總歸就是不太好聽的話。
林希微在想要怎麼辦,她也沒去幫連思澤解圍,她不確定連思澤有沒有幹過,而且,思澤說他想離開,說她壞也好,她和思澤都該好好冷靜,思澤也該想清楚,他想離開,那他怎麼開拓業務?
林希微也要想想,她離開興明時,還有沒有留下其他的定時炸彈,她當時接下的樓盤,離開時直接轉給了楊興亮做。
司法局記錄了她何時從興明退夥,她創立新所也登報了,可是這些購房者並不清楚,他們不請專業人士,也沒地方查。
沒多久,林希微的辦公室又來了一紙通知,讓林希微去律協解釋清楚,有銀行投訴了她在興明時做的不動產抵押見證發生了糾紛,銀行方認為她違背律師職業道德。
林希微到了律協大樓,發現楊興亮也被叫來了,為的同一件事。
他臉色倒很平靜:「我高價挖你的律師,帶走客戶和檔案,你就魚死網破,講課寫文章把如何做房地產業務都教給大家,我是虧了,你也虧,惡性迴圈。」
「我是厭惡別人老偷我東西,不如另闢蹊徑,依賴市場去調節。楊師兄假簽名,只虧別人。」
他皺眉:「簽名,是你們自己簽的。」
是誰簽的,已經無從查證了,也不會是楊興亮親自代簽的,兩年多過去了,真正簽字的律師或許早就離開了興明,就算查出誰代簽,客戶也不想聽這個解釋,律協也只能走走過場,各打一大板,算不上什麼大原則問題。
至於外資銀行的投訴,94 年楊興亮接了個租賃權抵押的業務,甲公司租了乙發展商的大樓,年限 20 年,一次性繳清了房租,又花了 600 多萬裝修,以出租寫字樓營業,甲公司找來興明時,想把這棟自己租下的大樓抵押給銀行。
當時沒業務可做的林希微負責了抵押見證。
因為本來就是法律沒規定的模糊地帶,當時房管局做了這個抵押,現在又說租賃權的抵押登記無效,銀行損失上千萬,一氣之下投訴了他們。
楊興亮把責任推給林希微。
律協主席道:「得把這個事解決,不然興明就得擔責罰款賠償,簽字律師一樣。」他緩和了語氣,「改革不容易,知道律師難,這可是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