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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穆臘比法典》是一部最完整、最系統的巴比倫法律文獻。它可以說是兩河流域法律制度的代表作。用典雅的古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黑閃長岩石碑上。碑上部浮雕表現主管司法的太陽神沙馬什授漢穆臘比以法律的情景。兩河流域在婚姻繼承、婦女地位、公民對國家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法律思想在漢穆臘比法典的條文中都有詳盡的闡述。與早期法典詭辯式的行文格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確定性的法律條文。法典分三部分:前言、正文和後記。正文部分為具體法律條文,約200個案例,大體上分為三方面。第1條至第41條法律條文屬於刑法範疇:第1條至第25條是關於誣陷、偽證、法官枉法、偷盜、綁架、釋放、藏匿、奪取公私奴隸、搶劫和國家賠償、趁火打劫,刑罰多是死刑。第26條至第42條是關於國家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兵役法,屬憲法和刑法範疇:耕種公田而拒服兵役的公民和營私舞弊的軍官處以死刑;第43條至第282條多屬於民法範疇,幾乎無遺漏地涉及到古代巴比倫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租賃田地、果園的勞務、經濟糾紛、實物租憑、商貿利潤、託送、人質、債務、寄存保管、婚姻、繼承、收養、人身傷害、醫生和理髮行業收費和賠償、房屋、船建築、牛和船租賃、委託放牧、僱工和工匠工資,奴隸買賣糾紛等等。對同一型別案件在不同情況下的不同處理體現了法典對待案例的精細精神。例如法典在涉及僱主把地交給園丁栽成果園時給出四種案例(法典第60條至第63條):
六 消亡的法律和立法理念(2)
如果一個人把田地交給園丁栽成果園,園丁栽成了果園,他可以用4年培育果園,第5年園主和園丁將平分(收穫)。園主可優先選取他的份額;
如果園丁沒把田地完全栽成(果園),而留下了荒地,那麼應把荒地損失放在他的份額裡;
如果田(原來)是耕過的地,那麼園丁應像他的鄰人一樣向田主交納他荒蕪了的那幾年的田租,並將田地加以修整,然後交給田主;
如果田(原來)是荒地,那麼他應將田地加以修整,還給田主,並按一年1布林垧地10古爾石大麥(的比率)納租。
這四條講的僅是僱勞力栽果園一個方面,除此還有把自己的果園交給別人去進行管理(法典第64、65條)的情況,而這兩者又與普通田地僱傭耕夫(法典第43條到第48條)、收割(法典第268條到第272條)等一起被歸納到僱傭工資法的範疇之內。農業的僱傭又與商業僱傭、手工匠師的僱傭、牧業和牲畜僱傭等僱傭的案例安排成一個大系統。
對父母財產繼承各種情況,法典(第165條至第170條)的不同處分是:
在父有遺囑時,父親愛子可以在拿走父親贈給的不動產後,和諸子平分父親遺家產;
如父死時幼子尚未娶,則諸子平分遺產後,另取家產一分為其娶妻;
異母之諸子各取親生母親的嫁妝,平分父親家產;
法律不允許父親剝奪沒犯應取消繼承權的大罪的某個兒子的繼承權;
對於犯了應該剝奪繼承權的大罪的兒子,可給他一次改過的機會;
在父親承認妾生諸子為兒子後,妾生諸子可以和妻生諸子平分父親家產,妻生長子優先選擇;
在關於繼承的表述中,法典還規定如果一個人把田園、房屋或財產送給了他的妻子併為她立了契約,那麼在她丈夫死後她的孩子不得向她索取財產。母親可把她的遺產留給她所心愛的孩子,但不可以贈給她自己的兄弟(第150條)。此外還有關於奴隸和祭司的特殊繼承問題。在法典的後記中漢穆臘比自信地講:“我的話是仔細選擇的。讓吃官司受了冤枉的人來到我公正之王像前,讓他讀我的碑文,讓他傾聽我的寶貴的話,這樣我的石碑將會給他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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