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部分(第2/5 頁)
經過證實才能相信的主張。
(2)須:需要。
【譯文】
韓非所崇尚的,是法制。人做了好事,按法制要獎賞他;做了壞事,照法制得懲罰他。君主即使沒有聽見宮外的好事與壞事,根據法制這些好事和壞事都會得到處理。聽見壞事不能就進行懲罰,就像聽見好事不能就進行獎賞一樣。對別人不檢舉壞人壞事就指責,是韓非的就張。讓韓非聽到好事,他一定要考核,考核確實有功績,才肯獎賞。聽見好事不能立即給予獎賞,因為沒有事實根據的話未必可信。像這樣,聽見好事跟沒有聽見,無區別。聽到好事不能立即獎賞,那麼聽到壞事也不能馬上懲罰。聽到好事一定要考核,聽到壞事也一定要審查,考核有功才能給獎賞,審查有證據才能實行懲罰。聽見不實際的,看見不真實的,經過核實不能成立,獎賞與懲罰就不能進行。獎賞與懲罰不能進行,那麼是好事還是壞事也不能確定。沒有確定的事情,需要有一套辦法才能確定它,那想靠耳朵聽到的情況就進行獎賞與懲罰,是不對的。
【原文】
29·14鄭子產晨出(1),過東匠之宮(2),聞婦人之哭也,撫其僕之手而聽之。有間(3),使吏執而問之,手殺其夫者也。翼曰(4),其僕問曰:“夫子何以知之?”子產曰:“其聲不慟(5)。凡人於其所親愛也,知病而憂,臨死而懼,已死而哀。今哭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韓子聞而非之曰:“子產不亦多事乎!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則鄭國之得奸寡矣。不任典城之吏(6),察參伍之正(7),不明度量(8),待盡聰明、勞知慮而以知奸(9),不亦無術乎(10)?”韓子之非子產,是也;其非繆公,非也。夫婦人之不哀,猶龐捫子不孝也(11)。非子產持耳目以知奸(12),獨欲繆公須問以定邪。子產不任典城之吏,而以耳定實(13);繆公亦不任吏,而以口問立誠(14),夫耳聞口問,一實也,俱不任吏,皆不參伍。厲伯之對不可以立實,猶婦人之哭不可以定誠矣。不可定誠(15),使吏執而問之。不可以立實,不使吏考,獨信厲伯口,以罪不考之奸(16),如何?
【註釋】
(1)鄭:春秋時鄭國。姬姓。都新鄭(今河南省新鄭縣),國土在新鄭一帶。公元前375年,為韓所滅。
(2)東匠:子產所住的里巷名。宮:《韓非子·難三》作“閭”,可從。
(3)有間:一會兒。
(4)翼:通“翌(y@義)”。
(5)其聲不慟:《韓非子·難三》作“其聲懼”,可從。
(6)典:主管,統轄。典城之吏:主管地方行政的長官。
(7)根據文意,疑“察”上奪一“不”字。“不察參伍之正”與上文“不任典城之吏”文例一致,可一證。《韓非子·難三》正有此“不”字,可二證。參伍:參照對比。正:通“政”。這裡指“道”,方法。
(8)度量:這裡指制度,法度。
(9)聰:聽力。明:視力。
(10)引文參見《韓非子·難三》。
(11)龐捫:前文有“吾聞龐。。是子不孝”,故疑“捫”系“。。”誤,又脫一“是”
(12)持:根據文意,疑“待”形近而誤。上文有“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可證。
(13)根據文意,疑“耳”後奪一“聞”字。“而以耳聞定實”與下文“而以口問立誠”,相對成文,可一證。又,“夫耳聞口問,一實也”可二證。
(14)誠:真實。這裡是真象的意思。
(15)疑“可”下脫一“以”字。上文言“不可以定誠”,下文言“不可以立實”,可證。
(16)罪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