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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Buy Em Out(第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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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we buy "em out。”

韓易口中輕輕吐出一個短句。

“我相信你比我更清楚,喬丹,音樂版權對音樂人來說意味著什麼,發行權益對他們來說又是什麼。”

“正面的,還是負面的?”

“當然是負面的。”韓易的左手食指在太陽穴邊打了個轉,“想一想,你會用什麼詞描述音樂版權帶來的負面效應?”

“負擔。”喬丹-布羅姆利沉思了一會兒,回答道,“這是版權法賜予他們的禮物,同時也是負擔。”

“為什麼這麼說呢?”

韓易笑意吟吟地看著對方,在心裡給自己未來的法律顧問打了個高分,看來他對這個行業的洞察確實已經達到了普通專業人士都無法企及的地步,完全超越當今時代的囿固。

“版權法給予了他們作者壽命加死後七十年的版權保護期限,但如果真正想要對創作出的音樂作品進行商業開發,產生可觀的收益,音樂創作者們幾乎是必須要與版權發行公司簽訂音樂發行協議。除了極少數巨星之外,所有人都需要倚仗大型音樂集團的豐富資源。”

喬丹-布羅姆利敘述著音樂創作者們面臨的殘酷現實。

“而大部分音樂發行方,都會要求音樂創作者將版權所有權轉移給公司。雖然創作者依然能夠拿到50%的分成,但是所有權會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都歸屬於簽約的發行公司,直到三十五年之後。”

“三十五年規則。”

“是的,三十五年規則。”喬丹-布羅姆利頗有些驚訝地看了一眼韓易,“你是學音樂法的?”

“音樂產業……也會學習版權法的概念。”

“這就能解釋得通了。”喬丹點點頭,接著說道,“1976年版權法案第203條規定,音樂創作者可以在歌曲發行的三十五年後終止一切許可協議,收回音樂版權和母帶版權。但是,這裡有一個致命的漏洞,被音樂集團的說客留了下來。”

“提醒期限。”

“沒錯,如果想要終止許可協議,音樂人必須在第二十五年至第三十三年的時間內,提出終止請求。也就是說,必須提前至少二到十年向唱片公司和音樂發行公司申請開始協議終止的流程。接到終止申請,這些公司會作何反應呢?”

“以資本的方式反應。”韓易微笑作答,“既然版權很快就不屬於我了,那我寧願糟蹋了也不給你。不管是音樂發行商還是唱片公司,只要有任何沒有談攏的地方,都會以低到不可思議的價格將作品授權出去,以破壞音樂作品後續的商業價值和開發空間。”

“當原來的公司可以用至少兩年的視窗期胡作非為,想要收回版權的人也就寥寥無幾了。即使不收回版權,結算流程也是令人相當痛苦的。哪怕是披頭士,也得老老實實等索尼的財務走完流程,才能把錢打到他們的賬戶上。”

“這就是你想要去解決的問題,對嗎,易?”喬丹-布羅姆利問道,“原來的行業常態,是個人對資本,個人沒有任何勝算。現在你直接用現金把音樂人買出局,再將跟發行公司的協議關係變成資本對資本。”

“屆時,不管是選擇收回還是繼續合作,你都佔有先機。”

“你非常敏銳,喬丹。”韓易用斟滿可樂的玻璃杯跟喬丹的酒杯碰了碰,說道,“資本不怕過度剝削,因為資本永遠能找到另一種方式繼續剝削。哪怕他們把授權價格打下來,只要歌曲還有流量,還有受眾,我們就能用其他方式將它變現。”

“成立版權公司,私募,然後上市。”

“完全正確,在音樂人手上,版權就是版權,是他們的作品,他們的心血。”韓易將左手託舉到跟鼻尖齊平的高度,再猛然握住,“但在我們手裡,這就是一種優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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