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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家兄弟和我礅夫都是有槍有勢的人,卻忘恩負義,不肯為我父親報仇,我不可能再去找別人。再說,要刺殺像孫傳芳這樣的人,關係極為重大,如果不小心謹慎,連我的命也會搭上。所以買油印機,刻寫印刷品,都只能由我一人擔任,連母親也不知道。手槍就由太原我丈夫那裡帶來的。至於射擊技術,我在幼小時就常拿父親枕頭下的手槍玩,很知道如何裝子彈,怎樣放槍。&rdo;檢查官再傳訊當時在現場的證人,都不能證明行兇時有第三者介入,於是就向地方法院提起訟訴。

施劍翹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提出答辨狀。指出起訴書中未說明自首情節。在庭審中,被告的辨護律師也有同樣的意見。檢查官反駁說:&ldo;所謂自首,應是被告犯罪事實在未經發覺前或無人知情時,由其本人向有關偵察或審批的機關人員主動陳明、承認,方能成立。本案被告殺人於大庭廣眾之中,在重目睽睽之下,雖然直陳犯罪事實,但這只能說是自白,不能算自首。&rdo;孫傳芳家屬也寫狀和陳言施從濱軍隊紀律極壞,危害地方。孫傳芳是為民除害。施劍翹預謀殺人,應從重斷處。

在審理過程中,國內婦女、教育各界及一些民眾團體分別發出電報、快郵等,向國民政府呼籲釋放或特赦施劍翹。當時的刑法規定&ldo;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do;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後,於是從輕判處施劍翹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施劍翹當庭宣告不服,上訴於河北高等法院。被告辨護律師指出:&ldo;檢查官認為被告非自首,殊屬失當。被告在刺孫之後,在場人眾均紛紛逃散,被告卻未離開現場,而是要別人去報告警察。警察到後,她主動交出槍枝,自認犯罪。這怎麼能說不是自首?況且被告散發的傳單也寫明:大仇已報,我即向法院自首。&rdo;說明她自首的決心是早已下定了的,她殺人後不離現場,讓別人代為報警,應該說這是間接自首。試問在這種特殊場合下,被告怎樣才能實現她自首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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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的長夜寒影若溪蛇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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