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頁(第2/2 頁)
的本家兄弟和我礅夫都是有槍有勢的人,卻忘恩負義,不肯為我父親報仇,我不可能再去找別人。再說,要刺殺像孫傳芳這樣的人,關係極為重大,如果不小心謹慎,連我的命也會搭上。所以買油印機,刻寫印刷品,都只能由我一人擔任,連母親也不知道。手槍就由太原我丈夫那裡帶來的。至於射擊技術,我在幼小時就常拿父親枕頭下的手槍玩,很知道如何裝子彈,怎樣放槍。&rdo;檢查官再傳訊當時在現場的證人,都不能證明行兇時有第三者介入,於是就向地方法院提起訟訴。
施劍翹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提出答辨狀。指出起訴書中未說明自首情節。在庭審中,被告的辨護律師也有同樣的意見。檢查官反駁說:&ldo;所謂自首,應是被告犯罪事實在未經發覺前或無人知情時,由其本人向有關偵察或審批的機關人員主動陳明、承認,方能成立。本案被告殺人於大庭廣眾之中,在重目睽睽之下,雖然直陳犯罪事實,但這只能說是自白,不能算自首。&rdo;孫傳芳家屬也寫狀和陳言施從濱軍隊紀律極壞,危害地方。孫傳芳是為民除害。施劍翹預謀殺人,應從重斷處。
在審理過程中,國內婦女、教育各界及一些民眾團體分別發出電報、快郵等,向國民政府呼籲釋放或特赦施劍翹。當時的刑法規定&ldo;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do;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後,於是從輕判處施劍翹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施劍翹當庭宣告不服,上訴於河北高等法院。被告辨護律師指出:&ldo;檢查官認為被告非自首,殊屬失當。被告在刺孫之後,在場人眾均紛紛逃散,被告卻未離開現場,而是要別人去報告警察。警察到後,她主動交出槍枝,自認犯罪。這怎麼能說不是自首?況且被告散發的傳單也寫明:大仇已報,我即向法院自首。&rdo;說明她自首的決心是早已下定了的,她殺人後不離現場,讓別人代為報警,應該說這是間接自首。試問在這種特殊場合下,被告怎樣才能實現她自首的意圖?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