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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以“家樂大酒店在合同上所蓋公章經市公安局鑑定證實無誤,且在簽約時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為由便斷定“故其(指上訴人)辯稱不知道該筆貸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堅持認為,上訴人對此筆貸款的發生始終不知情。一審法院對擔保貸款合同、貸款申請表、抵押貸款合同、借款借據、帳號、印鑑卡等檔案上蓋有上訴人的蓋章及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區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確認。對於以上印章,上訴人均不知悉,對因此而發生導致的各種民事行為和責任均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應對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實性進行認定。而一審法院僅對合同上所蓋公章進行鑑定,未對本案事實作充分及全面的認定。
2、一審判決對貸款糾紛責任認定不清。
貸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的行為。特別是在深圳經濟特區,除了簽訂被上訴人已在一審出具的有關合同、檔案之外,還需在上訴人持有使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統一印發的《貸款證》進行有關登記,貸款合同方成立。該證的使用須知中規定;“本貸款證持有、使用,是憑以向市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證明書。無此證,市國內各金融機構均不受理貸款事宜。”根據此證的有關記錄,第—被上訴人並未在此貸款證上登記銀行開戶,也無任何貸款情況記錄。故此,足以證明上訴人在第一被上訴人處開立帳戶、取得貸款、將貸款轉給第二被上訴人等一系列行為均不知情。二被上訴人獨自操作製造了貸款事件,此案中貸款的有關責任應由二被上訴人負擔,與上訴人無關。
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廣d省高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家樂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區大郎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
夏天認為就這上訴狀提出的理據來說,不值一駁,只是曾經有一個由李精偉搞的所謂“詢問筆錄”,不知道他們敢不敢拿到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但是,這樣一來,上訴人就有點非法取證了,他們也是有風險的。
經過一番考慮,決定安排任爾為配合郝文婷律師到g州參加省高院的舉證工作。
到g州開庭後的第二天,郝文婷來到湖貝支行,向王顯耀和夏天介紹說:“根據省高院委託權威機構的鑑定結論,原來區大郎說的私章是假的,現在的結論是:區大郎的私章是真的,還貫穿在五份送檢的材料當中。而公章則有兩個,這點與市公安局的鑑定結論有別。省高院要求我們再補一些東西。”
夏天說:“這個區大郎太牛皮了,以黑、白兩道與銀行過招。這官司,我們一定要打到底。省高院要什麼,我們提供什麼。這官司中的是非問題已經提高到了原則問題的高度了。”
王顯耀說:“老夏,郝律師要的材料,你給她補齊。”
夏天說:“好。另外,晚上我再跟黃忠惠聯絡一下,看那個公章的問題,是不是他做的手腳。”(未完待續。。) 一月中旬,總行召開計劃信貸工作會議,古元處長在任職信貸處長几個月後,終於拿出了自己當信貸處長的工作方針,看來也得到了總行領導的首肯。他提出的思路是以房地產按揭為中心內容的信貸增量方案。接下來的一系列措施都圍繞這點而展開。
會議開完後,緊接著佈置全系統的信貸大檢查工作。
在會議期間,盛傳總行三十多個處級幹部因為機構改革的深入開展而調動工作,而法律處則併入防損部,沈麗霞當總經理,原來防損部的易木子下派到福田支行當他的行長去了。
夏天利用貫徹總行信貸工作會議的機會,向全科下發了下面的工作檔案。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計劃信貸崗位工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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