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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於1994年10月17日借290萬元;第二期於1994年io月23日借250萬元。還款計劃:借款分三期歸還。第一期於1995年10月17日還本金人民幣290萬元;第二期於1995年10月23日歸還本金人民幣250萬元。合同上,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房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原告。房產位於深圳羅湖區春風路高嘉大廈14樓a、b、c、d、e、f、g、m房(房產證號碼分別為:深房地字第1051687至1051693、1051695號)。該抵押貸款合同亦經深圳公證處予以公證,合同還對違約責任等作了規定。該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同年10月17日,原、被告還簽訂了一份借款借據,其中。io月17日借據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290萬元;起息日:94年10月17日:到期日:95年10月17日;月利率:12。078‰。10月21日雙方簽署第二份借據,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250萬元;起息日:1994年io月21日;到期日:95年10月21日;月利率12。078‰。原告於簽訂借款借據的當天依約將貸款發放給了被告。合同期限屆滿後,原告稱被告只歸還1995年4月 ;20日前的利息,尚欠貸款本金及其餘利息,被告則未到庭;也未提供相關的證據。
又查: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經營範圍為:辦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代辦保險及其他代收付業務。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1995年6月,原告由該服務社改制更名。該筆貸款,原告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發放。
再查:被告為全民所有制企業。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抵押貸款合同、公證書、借款借據、營業執照、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將貸款發放給被告;超越了經營範圍,故其與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原、被告均有責任。被告應將因此而取得的貸款返還給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54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1995年4月21日起分段計至還款之日止。借款期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8 ;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9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按每日萬分之五計;1996年5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四計。
上述款項,限被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給付清結;逾期則按民訴法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40328元,由原、被告各負擔20164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不予退回。被告負擔之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三份。上訴於廣d省高階人民法院。
審判長:葉有心
審判員:譚當思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易雪片
另一份判決書也是大同小異。說明是中級人民法院對銀行超營業執照範圍經營作了研究後的正式判斷。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045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