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部分(第2/5 頁)
p;則
第一條 ;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以下簡稱甲方)與國有銀行深圳龍華支行(以下簡稱乙方)就購買樓房問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意向書。
第二章 ;樓房價格
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皇龍國際大酒店的左邊附樓一至七層。(位置:北臨宿舍,南臨物業公司,東臨學校,西臨主樓)賣給乙方作營業、辦公場地。
第三條 ;購買一至七樓的建築面積為伍千零肆拾壹平方米(實際面積計算詳見附表1),每平方米3800元(人民幣,下同)。上述整棟樓房總價款合計人民幣壹千玖佰壹拾伍萬伍千捌佰元整(小寫:19155800元)含已安裝的電梯及附屬設施的價款。
第三章 ;雙方責任
第四條 ;甲方責任:
一、為乙方辦妥上述壹棟樓房合法的《房地產證》並負責辦證所需的一切費用。《房地產證》的所有人,為國有銀行深圳龍華支行。
二、按上述樓房的設計要求,負責土建專案(包括排水、排汙、外牆裝修)及所需費用。
三、按現大樓水電設計要求,負責水電設施安裝及一切費用。
四、負責乙方自用營業廳、辦公供電,(乙方不承擔原有報裝、變壓器及增容等費用)。
五、購買的大樓前面停車場及大樓後面空地間距8米以內(以平面圖紅線為準,見附表2),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乙方不承擔一切稅費)。
六、購買的大樓後面空地,乙方根據安全的要求,可以建高1。5米左右的防護圍欄,甲方協助維護大樓的治安。
七、負責大樓門前的綠化和大門通道的開通及所需費用。八、負責本次樓宇轉讓的各種稅費和補地價款等費用。
九、負責在95年9月30日前給乙方購買的樓房辦好合法的《房地產證》。
十、本樓轉讓如產權、土地等發生糾紛。所引起的後果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乙方的損失。
第五條 ;乙方責任:
負責把購樓款項分二期付給甲方。第一期:簽訂合同並經公證處公證後十日內付一至四層,建築面積2857平方米,金額10856600元);第二期:96年1月底前付清五至七層含八、九層電梯間等),建築面積2184平方米,金額8299200元。如果到時甲方未辦妥《房地產證》。乙方延至辦妥後再付第二期購樓款。
第四章 ;其 ;他
第六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反。
第七條 ;本合同由甲方負責辦理公證。
第八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接受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公證機關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甲方代表: ;公章:
乙方代表: ;公章:
簽署地點:
一九九五年七月 ;日
萬人看後。問道:“看來這份意向書是很真的了,你已經賣了這個房地產嗎?”
黃忠惠認真起來,說:“已經抵押在你們行了,沒有跟你們商量好。怎麼賣?”
其實,這樣說就是黃忠惠的不是了,他有意無意隱瞞了一個事實:他與深圳某國有銀行龍華支行洽談的地產買賣意向,已經草簽了意向書,並預付了部分購房款。這就為日後三方依法處分該房產帶來了很多不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