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婦人之仁(第1/2 頁)
“被告人郭淳、付辛博、王宏、許源、顏璟曦、熊雄、楊軒等7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他們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法律,同時還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涉及聚眾賭博、聚眾吸食違禁藥品、聚眾淫亂等多項罪名。鑑於郭淳、付辛博等7人犯罪情節不一,現將以上人等的判決宣判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被告人郭淳、付辛博、王宏、許源、顏璟曦、熊雄、楊軒在接到舉報的六個月內仍有聚眾吸毒行為,本席對就7人在被捕時體內檢測出的毒素含量不同,以及等待審理期間的行為表現,判處郭淳、付辛博、王宏、許源進入戒毒康復中心強制戒毒。顏璟曦、熊雄、楊軒處以十五日拘留,罰款二千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被告人郭淳、付辛博、王宏、許源、顏璟曦、熊雄、楊軒在接到舉報的六個月內仍有高額聚眾賭博行為,本席對郭淳、付辛博、王宏、許源、顏璟曦、熊雄、楊軒判決結果為:拘留十五日,並處罰金十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鑑於原受害人對被告人郭淳、付辛博、王宏、許源、顏璟曦、熊雄、楊軒撤銷控罪,不再指控7名被告人強姦和故意傷害罪。同時,在整個審訊過程中被告人積極交代自己的罪行,本著‘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原則,本席以聚眾淫亂罪對郭淳、付辛博、王宏、許源、顏璟曦、熊雄、楊軒判決結果為:拘留十五日,並處罰金十萬元。
以上判決一併執行,立即執行。
同時,為了讓大眾看到7名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態度,本席還需要進行兩年的管制,管制期自拘留十五日結束起。管制期內,7名不得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離開明城,每月須前往指定的監管機構準時報到,且要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法律是我們最後的底線,任何人都不能逾越。這些犯罪分子的行為,不僅是對法律的踐踏,更是對人類良知和道德的挑戰。他們的罪行,讓我們看到了人性的黑暗面,也讓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我們必須依靠法律的力量,來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保護人民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