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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部分(第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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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也:遞修本作“地”,“王者之居地”與“天神之處天”對文,可從。

(2)關:門閂。這裡指宮門。

(3)太微、紫宮、軒轅、文昌:四個恆星星座的名稱,即下文的“四宮”。古代認為它們是天帝及其後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宮,帝妃居軒轅,管天下集計事者居文昌。坐:通“座”,星座。

【譯文】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樣。君王住在層層宮門之內,那麼天神就應該住在隱蔽的地方。君王住在宮室裡面,那麼天也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等居住的星座。君王跟一般人相互離得很遠,不知道人的暗中罪過;天神住在四宮之內,又怎麼能看見人的暗中罪過呢?君王聽說人的過錯,是靠人報告才知道;上天知道人的罪過,也應該是靠鬼的報告。假使天是向鬼神瞭解人的過錯,那麼天要殺人,也應該是派鬼神去執行。如果天派鬼神去殺人,那麼所謂天發怒,實際是鬼神在發怒,而不是天在發怒了。

【原文】

23·11且王斷刑以秋(1),天之殺用夏(2),此王者用刑違天時。奉天而行,其誅殺也,宜法象上天(3)。天殺用夏,王誅以秋,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也。

【註釋】

(1)斷刑:處決死囚。參見《禮記·月令》。

(2)用:以,在。

(3)法象:這裡是仿效的意思。

【譯文】

況且君王處決死囚在秋天,天用雷殺人在夏天,這是君王用刑違背大時。如果遵循天意辦事,君王殺人,也應該仿效上天。天殺人在夏天,君王殺人在秋天,天與人相背,這不符合遵循天意辦事的道理。

【原文】

23·12或論曰:“飲食不潔淨(1),天之大惡也。殺大惡,不須時。”

王者大惡,謀反大逆無道也;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天之所惡(2),小大不均等也。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飲食人不潔清之法為死刑也。聖王有天下(3),制刑不備此法。聖王闕略(4),有遺失也。

【註釋】

(1)根據文意,疑“食”下脫一“人”字。下文有“飲食人不潔清”,可證。

(2)之:根據文意,疑“人”形近而誤。

(3)有:統治。

(4)闕(qu5缺):空缺。闕略:這裡是疏忽大意的意思。

【譯文】

有人解釋說:“拿不潔淨的東西給人吃,是天最討厭的事。殺罪惡大的人,不必等待規定的時間。”君王最討厭的,是謀反大逆無道;天最討厭的,是拿不潔淨的東西給人吃。天和人討厭的事,小惡大惡是不一樣的。如果對小惡大惡的看法相同,那麼君王就應該效法天,制訂拿不潔淨東西給人吃的法律是死刑。可是自古以來聖王統治天下,制訂刑法不具備這條法律。這樣說來,是聖王疏忽大意,在制訂刑法時有遺漏了。

【原文】

23·13或論曰:“鬼神治陰,王者治陽。陰過闇昧(1),人不能覺,故使鬼神主之。”曰,陰過非一也,何不盡殺?案一過(2),非治陰之義也。天怒不旋日(3),人怒不旋踵(4)。人有陰過,或時有用冬,未必專用夏也。以冬過誤,不輒擊殺,遠至於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註釋】

(1)闇昧:不公開,不顯露。

(2)案:治理。這裡是查辦的意思。一過:指“飲食人不潔淨”這一種過失。

(3)旋:不久,立即。

(4)踵(h%ng腫):腳後跟。人怒不旋踵:指人發怒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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