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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的方式不能將他人創作與&rdo;引用人&ldo;的創作區別開來&rdo;,這個結論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引用人採取了能將他人之作與引用人的創作區別開來的方式,是否就不侵權?恐怕不能得出這種結論,因為在本案涉及的條件下,不存在合理引用的目的。
第二, 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規定這一要件的目的主要在於制止不正當地使用他人之作。
第三, 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這主要指第二十二條開頭講的&ldo;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do;這一點也是某些情況下區分引用和抄襲的界限。某些情況下,引用人引用他人的作品可能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 所引用部分也未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但是,未指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以致&ldo;讀者對所使用內容的創作者身份產生誤解,誤以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獨立創作完成的&rdo;,此時的行為顯然也是對被引用作品作者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 讀者誤以為被引用部分是引用人之作,引用人不當地佔有他人著作,無論其主觀目的如何,客觀上起到將他人之作竊為己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被引用作品作者對引文的作者身份地位受到動搖,其著作人身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權受到侵害。
四、如何註明出處
綜上,可見註明出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正確地註明出處,即使引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目的,最多隻構成對複製權的侵害,也不至於被指責為抄襲。如何才算正確地註明出處,愚以為,不同的場合應適用不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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