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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他們回盧茜租住的地方,坐下來看了劇組從創投會以來簽過的所有合同,從投資協議,到劇本創作,再到導演、攝影、演員的聘用。
現實確如盧茜所說,劇本是她寫的,片子也是她執導拍的。
初期投資,她出了 5 萬,趙悠遊 5 萬。然後幾個人一起做了設定集和專案介紹,在電影創投會上得了獎。
但現實也確如製片人所說,當時簽的投資協議裡,權利義務部分的第一條,寫明瞭本作品及產生的副產品(如歌、曲、造型、形象、表演、配音)的著作權,以及衍生產品的開發權,全部歸製片方所有。
言謹不想責怪盧茜不小心。做娛樂法律師一年有餘,類似的事情她已經見過太多。你可以把合同條款寫到嚴謹縝密,把己方的權利保護得密不透風,但也不能忘記一個最重要的因素,談判地位。很多時候,你其實根本沒有餘地去為自己爭取權利。
「那有沒有可能再把它買回來?」盧茜問。
言謹沒法直接回答,也只是問:「投資協議裡寫了是 80 萬,實際已經到位的有多少?」
盧茜說:「這個我算過,我和悠悠前期投入 10 萬,然後從開拍到現在,製片方的支出還不到 40 萬。就這 40 萬,我去湊一湊,把素材買回來。剩下的部分,我們自己想辦法拍完。」
他們圍桌坐著,幾個人都期待地看著她。
言謹還是沒法直接給出一個答覆,行或者不行,許多次談判的經驗,讓她知道事情不會這麼簡單。
她只是說:「我先去找製片公司談,試試看吧。」
從盧茜住的地方出來,吳曉菁送她下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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