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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森沉穩的聲線拉回了他的思緒:「辯護人秦森,被告人魏琳的丈夫。」
大腦有所反應以前,手指已經下意識地把聽到的內容記錄了下來。書記員緩了緩神,視線在這兩位辯護人之間轉了一圈。一個後臺硬、素質高的年輕律師,還有一個曾經被譽為「刑偵天才」的生理心理學專家。這樣的辯護人組合讓人難免要期待一場精彩的辯護。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魏琳,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檢察員起身宣讀冗長的起訴書,格式化的內容不足為奇,「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魏琳與被害人sanchez harris、黃劭,因被害人sanchez harris對被告人魏琳實施的長達六個月的綁架、繩捆、毆打、鞭抽、針刺等虐待和催產、燒死嬰兒的行為,以及在此期間被害人黃劭對被告人魏琳實施的多次強/奸行為而結仇。1999年2月3日,被告人魏琳在被害人黃劭所有的複式樓內,用複式樓廚房裡的菜刀砍殺了sanchez harris和黃劭,並使用複式樓地下室存放的氫氧化鈉將黃劭的屍體溶解在複式樓一樓浴室的浴缸中,清理了現場的血跡。事後,被告人魏琳又將sanchez harris的屍體肢解,透過複式樓地下室存放的絞肉機,在珠江沿岸某路段碎屍並分作七次在不同的地點拋入江內。1999年2月7日,被告人魏琳利用雷射筆遠距離點燃複式樓二樓視窗的蠟燭,引發煤氣爆炸,破壞現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本院認為,被告人魏琳持菜刀將被害人砍殺,並採用溶屍、肢解、碎屍等方式毀屍滅跡,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幾乎是在檢察員話音落下的同時完成了記錄,書記員抬起頭看向被告席後站著的那個女人,等待她的反應。
她會怎麼做?當庭翻供嗎?
「被告人魏琳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審判長同樣將視線投向了她。
魏琳抬首,對上了審判長的目光。她神色平靜如水,濃長卷翹的眼睫托住了審判庭頂部投下的定光,一雙眼尾布滿細紋的眼睛藏在那小扇子似的睫毛下邊,眼瞳灰黯無光。那原本該是雙漂亮的眼睛。
書記員稍稍屏住了呼吸。
「沒有。」片刻過後,她緩緩張唇吐出了這兩個字。
心頭一鬆,失望來得措手不及。什麼?記錄下她回答的同時,書記員還在懷疑自己的耳朵。她不打算翻供?
「經審判長允許,公訴人可以對被告人進行訊問,辯護人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發問。」審判長從容頷首,已經兀自進入下一個環節,「下面首先由公訴人就定罪部分的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手指飛快地在鍵盤上敲動,書記員偷空瞟了眼辯護人席的方向,試圖從兩個辯護人臉上看出點端倪。結果有些令他失望,因為不論是秦森還是喬茵,都沒有因魏琳供認不諱的態度而吃驚。秦森自始至終都目不轉睛地看著魏琳,維持著最開始那莊重的神情,那雙漆黑的眼睛深邃,眸中平淡無波的神色有些莫測。而喬茵微垂著眼瞼,甚至沒有去翻動面前的辯護詞。她似乎做足了準備,就好像一切都在她的計劃之中。
「被告人魏琳,今天公訴人依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當庭就起訴書中指控的內容和事實對你進行訊問。」捂著麥克風清了清嗓子,檢察員轉眸去看被告人席上的女人,「你可以作無罪、罪輕的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