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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卻沒有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名稱,這種引用方式,仍然不能讓讀者瞭解所引用內容的出處和作者的身份。這仍然是一種侵權行為。
四、被告張建偉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ldo;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 承擔停止侵害、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rdo;本案被告剽竊了原
告《西部生命》一書的內容達60餘處,依法應承擔上述民事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ldo;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rdo;根據這一規定,原告在請求被告支付侵權賠償金額中包括為此訴訟所支付的差旅費、律師費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應當予以支援。
在開庭之後,張建偉透過審判員向劉元舉再一次表示了願意對本案進行和解,劉元舉考慮再三,表示了同意。張建偉第一次親自給劉元舉打了電話,他們約定由雙方的律師具體協商。在經過幾次通話後,還是沒有談到實質問題,最後我給對方律師打電話,尋問其究竟是什麼意見,對方終於提出:張建偉使用了劉元舉的著作沒有經過劉元舉,這顯然是不對的,張建偉要向劉元舉道歉,但是,劉元舉給媒體說了那麼多傷害張建偉名譽的話,是不是也得給張建偉道個歉呢?我聽了之後,感覺到對方根本沒有和解的誠意,但我還是把對方的意見轉告給劉元舉,劉元舉當然不能接受。我們把這一情況向審判員作了通報,我們只能等待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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