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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部分(第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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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就有“為魯夫人”字樣。先嫁魯惠公兒子息姑為妻,後被惠公奪為夫人。

(5)宋武公:春秋時宋國君主。公元前765~前748年在位。

(6)本書《自然篇》和《紀妖篇》,“在”下有“其”字,可從。

(7)頗:稍微,略。

【譯文】

雷是火,火氣燒人,人不可能沒有痕跡。或者燒焦的地方樣子類似文字,人看見了,認為是天記錄他的過錯,就拿給老百姓看。這又是假的。假使一個人的死是由於他有罪過,所以天用雷殺他。殺他就應當公開他的罪過,以懲誡那後人,就應該使這些文字明明白白地顯示出來,不該隱秘不清。圖在黃河中出現,書在洛水中出現。黃河中的圖、洛水中的書,都是天作的,人一讀就知道它的意思。如今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的字,也是天寫的,怎麼就難得讀懂呢?如果認為人皮不能寫字,那麼魯惠公夫人仲子,即宋武公的女兒,生下來就有文字在她的掌心,說“為魯夫人”。文字明白可以讀懂,所以仲子嫁給魯公子。雷書不顯露,所以難得用來懲誡後人。這樣說來,火燒人留下的痕跡,不是天刻畫的了。或許,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稍微有點痕跡,卻被誇大其詞,或許根本沒有卻憑空生造那說法。可見弄虛作假的庸人,喜歡偏造奇談怪論。

【原文】

23·20何以驗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詢其身(1),中頭則鬚髮燒焦,中身則面板灼燌(2),臨其屍上聞火氣(3),一驗也。道術之家,以為雷(4),燒石色赤,投於井中,石燋井寒(5),激聲大鳴,若雷之狀,二驗也。人傷於寒(6),寒氣入腹,腹中素溫,溫寒分爭,激氣雷鳴(7),三驗也。當雷之時,電光時見,大若火之耀(8),四驗也。當雷之擊,時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驗也。夫論雷之為火有五驗,言雷為天怒無一效。然則雷為天怒,虛妄之言。

【註釋】

(1)詢:這裡是察看的意思。

(2)燌:同“焚”,燒。

(3)聞:嗅。

(4)道術之家:指古代以煉丹求仙為職業的人。為:這裡是仿造的意思。

(5)燋(ji1o焦):這裡作灼熱講。

(6)傷:受傷害。

(7)雷鳴:這裡指肚子裡咕嚕咕嚕的響聲。

(8)大:根據文意,疑“光”形近而誤。

【譯文】

怎麼證明,雷是火呢?因為人被雷擊中而死,立即察看他的身體,要是擊中頭部那麼頭髮鬍子就被燒燋,要是擊中身體那麼面板就被烤煳,到他的屍體上能嗅出火氣,這是證明之一。道術之家因為仿造雷,把石頭燒紅了,丟在井裡,石頭滾燙井水冰涼,激聲轟鳴,像打雷一樣,這是證明之二。人受了寒氣,寒氣進入腹部,腹中原來溫和,熱氣與寒氣紛爭,激氣就咕嚕咕嚕像雷響一樣,這是證明之三。當打雷的時候,電光時常閃現,光就像火閃耀一樣,這是證明之四。當雷擊的時候,也許會燒掉人的房屋和地上的草木,這是證明之五。解釋雷是火有五條證明,說雷是天發怒卻沒有一條證明。這樣看來,雷是天發怒,就是句假話。

【原文】

23·21雖曰(1):“《論語》雲:‘迅雷風烈必變。’《禮記》曰:‘有疾風迅雷甚雨則必變(2),雖夜必興(3),衣服,冠而坐。’懼天怒,畏罰及己也。如雷不為天怒,其擊不為罰過,則君子何為為雷變動朝服而正坐子(4)?”

【註釋】

(1)雖(雖):疑“難(難)”形近而誤。章錄楊校宋本作“難”,可證。

(2)甚:很,極,非常。

(3)興:起來。

(4)子:遞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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