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章 不再代理離婚原告(第1/2 頁)
第八十二章不再代理離婚原告
第二天就是前期起訴的那個離婚案開庭的日子,他代理的是女方,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參與訴訟。
離婚案的審理是不公開審理,不允許他人旁聽。在這裡審理案子的,只有一個法官,一個書記員和對方當事人,也就是被告。
原告和李永恆並排坐在原告席,對面是本案的被告。
法庭的上方是法官,法官的旁邊是書記員。這個案子是簡易程式審理,所以只有一個法官審理,沒有合議庭。
偌大的法庭就這幾個人,顯得空蕩蕩的。案件的審理程式一步一步地進行著。
現在已經到了法庭辯論階段。本案原告作為一個女人,把家庭看得很重要。她從開庭一開始就在掉眼淚,到現在眼睛都有些紅腫了,還在一直用手帕擦拭著眼淚。
同時,她一直在抽泣,有些時候還會哭出聲來。她在哭訴對方的家暴行為時,就是一邊哭,一邊訴說的。
原告哭訴被告狠毒的家暴行為時,自然會用怨恨的眼光看著被告,同時也會用惡毒的言語攻擊對方,以此來發洩心中的怨恨。
這樣,被告就無法忍受了。他當時就站起來大發雷霆,打斷原告的陳述,大有大打出手的趨勢。
對方當事人的態度有些惡劣,難免會在法庭上吵起來。當時法官就拍案而起,訓斥雙方當事人:
“注意控制你們的情緒,不要擾亂法庭秩序。該誰說話的時候誰說話。不該你說話的時候,不要插言。尤其是被告,你作為一個男人,應該讓著女人。再說了,這裡是法庭,法庭的紀律一定要遵守。”
法官訓斥完被告,又警告原告說:
“你說話的時候,也要注意一些,不要用辱罵的詞語和進行人身攻擊。”
等兩個人的情緒都緩和下來,法庭調查才算完成。
法庭辯論時,原告主張離婚,被告同意,只是財產分割雙方分歧較大。最後在法庭調解的時候,雙方都不願意調解,程式走完,就等著法院的判決了。
案子也沒有什麼複雜的,只是兩個關鍵點:第一個是原告主張有家庭暴力,被告否認;第二點原告主張被告有第三者,被告不承認。
原告主張被告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原告有相關的證據,如住院證明和病例等,這都可以作為證據。
雖然被告矢口否認,但是在證據面前,法院會支援原告的主張的。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有第三者的問題,原告沒有證據,李永恆感覺法院很難支援原告的主張。
第三者的這種事情,證據真的很難找,除非把被告和第三者當場抓了現行,兩個人赤條條地在床上被逮著,這樣才算證據確鑿。
至於看見兩個人手拉手地在外邊走,這都不能說明什麼。當然了,民事訴訟的證據是可以推定的,這和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求不同。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求是證據確實充分,能夠排除合理性的懷疑。
有些事情是可以推斷出來的。一些人證可以說明一些問題,但是李永恆費勁心思,也找了一些證人,走訪了一些人,大家都是抱著“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行為準則,沒人願意作證。
每當李永恆提出讓他們作證的時候,他們都會把腦袋搖得像撥浪鼓一樣。怎麼求也沒有用。
李永恆覺得認定被告有第三者的問題真的沒有把握。
還有一些次要的問題,法庭調查時,雙方都承認分居兩年。由於雙方都同意離婚,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就可以簡單地忽略了。
李永恆覺得,這個案子判決離婚應當沒問題,只是婚姻賠償和財產分割上會有些出入。
法庭進行到雙方當事人最後陳述階段,原告堅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開庭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