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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x號)。1994年6月16日,原告將800萬元劃入三八公司帳戶,1995年8月2日劃入350萬元。但三八公司未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義務,截至1996年9月20日。尚欠本金1150萬元,利息315900元,五達公司未履行連帶還款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三八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金1150萬元,利息、罰息315900元。五達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否則,依法拍賣、變賣貸款抵押物。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三八公司未答辯。
被告五達公司辯稱:我公司並沒有給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貸款擔保有關書證,抵押宣告書是假的、無效的,本案是一起經濟詐騙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給我公司造成不良的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經審理查明:1994年6月13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原告前身)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原告同意貸款給借款人1500萬元;貸款期限從1994年6月16日至1994年12月16日共六個月;月息9。9‰;用途為流動資金;借款分兩期使用,第一期與1994年6月16日借800萬元,第二期於1994年6月30日借700萬元;借款分兩期歸還:1994年12月16日歸還本金800萬元,1994年12月30日歸還本金700萬元。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須全部還清貸款本息。貸款逾期不還,加收利息50%;借款人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號地產作貸款抵押物等。1994年7月1日。也就是貸款800萬元出帳後。深圳羅湖公證處為該份抵押貸款合同辦理了公證。該公證處還同時為一份宣告人為五達公司的《抵押宣告書》辦理了公證。該抵押宣告書內容為:五達公司自願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深房地字第n101234x號)為三八公司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作抵押擔保,期限6個月。抵押宣告書上有五達公司印文及當時的法人代表龍北方簽名。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於1994年6月16日貸款800萬元給三八公司,餘款700萬元未有貸出。1994年12月25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展期協議書》,約定800萬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1995年6月16日止。展期期限屆滿後,三八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1995年8月2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又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增加貸款人民幣350萬元。同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給三八公司350萬元。三八公司至今未償還1150萬元借款本息。
另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三八公司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後,雖然取得五達公司的深房地字第n101234x號房地產證。但未到市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該房地產證被五達公司於1995年3月25日登報宣告作廢,並於1995年7月4日登記補辦了新證。
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於1995年8月20日改製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本院委託市公安局對抵押宣告書上落款處“龍北方”簽名筆跡及五達公司印文真偽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抵押宣告書上落款處“龍北方”簽名筆跡與送檢的龍北方本人筆跡不是同一人所寫;抵押宣告書上加蓋的五達公司的印文與公安局相應印文備案樣本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形成。
以上事實,有抵押貸款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借款展期協議書、抵押宣告書、公證書、房地產證、市公安局鑑定書、二張借款借據以及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三八公司於1994年6月13日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明確約定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號地產作為貸款抵押物,而n101234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