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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只是我的推測。&rdo;
&ldo;這個我能理解。根據你的檢查結果,以及傑裡柯先生對立遺囑人的特徵描述,能不能說那些骸骨是屬於約翰&iddot;伯林漢先生的?&rdo;
&ldo;是的,有這種可能。&rdo;
聽完這句證詞,羅藍坐了下來;而奚斯立刻站了起來,開始對他進行詢問。
&ldo;蘇瑪斯醫生,在檢查那些骸骨的時候,有沒有發現特別的特徵讓你認定骸骨是屬於某一個人,而不是屬於身高、年齡、體格類似的一群人的?&rdo;
&ldo;很遺憾,沒有。&rdo;
奚斯沒有再發問,於是蘇瑪斯醫生離開了證人席。
這時,羅藍站起來陳述了他訴請本案的目的,法官昏昏欲睡似的點了點頭;接著奚斯代表辯方作總結,他的陳詞非常簡短,也沒有華麗的辭藻,只是簡單地反駁了申請人律師的說辭。在指出立遺囑人失蹤時間過短,不能作出死亡判定的請求之後,奚斯說道:&ldo;所以本次申請案應該建立在確鑿的證據之上。原告律師認為立遺囑人已經死亡,那麼就必須有證據來證明。可是他提出證據了嗎?我認為沒有。他只是一再指出,立遺囑的人無依無靠,沒有任何牽掛,是一個獨身主義者,可以自由來去,所以沒有任何失蹤潛逃的理由和動機。這些便是對方申辯的內容。另外,他巧奪天工的演說,也許不止是想證明這一點。因為,如果立遺囑人果真是像對方辯解的那樣,立遺囑人是一個充分擁有自由的人,他不會無緣無故失蹤;那麼,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因為他擁有自由,所以他可以毫無顧忌地不告而別?對方律師聲稱,立遺囑人能夠憑藉心情隨意去任何地方,因此沒有潛逃的必要。我倒想說,既然他擁有絕對的自由,可以隨意來去,那麼他利用這種自由,也不足為奇!對方律師指出,立遺囑人在沒有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就消失了,也沒有告訴任何人他準備去哪裡。我倒想問,他要通知誰呢?他無依無靠,不需要為誰負責,他的存在與否和任何人都沒有關係。假如有突發情況,需要他立刻出國,他沒有理由不去!對方律師還說過,立遺囑人在沒有作出任何安排的情況下,不顧一切地離開了。我要問問在座的各位,對於一個多年來習慣於將所有事物交給諳熟一切業務,並且值得完全信任的律師去處理的立遺囑人,這種說法成立嗎?當然不!&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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