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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尼裡姆問道:&ldo;海牙陸戰法規生效以後由於現代總體經濟戰爭所帶來的一些變動&rdo;是如此之大,難道還不足以使這些條款變得不再適用了嗎?克尼裡姆極不嚴肅地回答說:佔領國可以破壞海牙陸戰法規,可以利用被佔領地區的經濟力量為自己的戰爭需要服務,佔領國的工業家(不管對他們有多大困難)可以在這方面提供幫助。沃爾教授在為克尼裡姆著作所寫的《前言》中對法本化學工業公司的這個人物在道德問題上的敏感倍加讚揚,他同樣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殘酷現實為理由,稱&ldo;海牙陸戰法規的騎士式的作戰形式&rdo;已經過時。
克尼裡姆在這條習慣(非)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他宣稱,以海牙陸戰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作為世界各大國之間進行現代經濟戰爭應遵守的準則是十分荒唐可笑的。他並認為在審理曼施泰因案件的過程中,一位英國辯護律師在談到強迫放逐問題時所說的話是值得深思的,這位英國律師說:&ldo;如果(在現代空戰中)用殺人的辦法來消滅平民的勞動力在國際法上是允許的,那麼,使用和利用被佔領地區的人的勞動力,也就不能說是不符合國際法的。&rdo;他們不反對英美空軍在進行空戰時所採用的違反國際法的方法,這是一個帝國主義集團企圖援引另一個帝國主義集團的違法行為來為自己的違法行為&ldo;辯解&rdo;。好一種&ldo;維護&rdo;國際法的真正人道主義形式!這些具有代表性的例項充分表明了,海牙陸戰法規作戰規定過時論的真正含義是什麼。只要各個國家不對廣泛建立在習慣法基礎上的國際法的繼續發展達成積極的協議,尤其是不對其中的戰爭法的繼續發展達成積極的協議,例如在1949 年的四個紅十字會協定中所出現的情況那樣,那麼,以習慣法為基礎的國際法以及符合習慣法不斷發展的作戰規定就必然會遭受失敗。但是,只要世界上還會發生諸如此類的戰爭,那麼就國際法而言,始終會在戰爭的進行中涉及進步的人道化的問題,而對新技術的適應以及對總體戰的侵略思想的適應終究只能透過國際法來加強抵制。
在紐倫堡軍事法庭上,他們還提出了另一個為納粹德國的戰爭罪行進行辯解的理由,企圖完全擯棄國際法關於戰爭法規與習慣的規定。他們的理由是,每當納粹帝國完全征服一個國家或併吞一個國家,有關地區都應被看成為德國的一個部分。凡是以此託詞為1939 年9 月1 日以後德國所佔領的地區進行的辯解,特別是對波蘭所作的辯解均遭到了法庭的駁斥。法庭授引公認的國際法準則說:&ldo;只要還有一支盟國的軍隊堅守陣地,並力圖為真正的主人奪回被侵佔的地區&rdo;,那就談不上征服。
但是問題在於,如果征服是一場侵略戰爭的結果、即是一種違犯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結果,如果征服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種非法的併吞,那麼征服之說在今天是否還有其根據呢?法庭把這個本來不難回答的問題擱置在一邊。所以,法庭對有組織的抵抗運動所進行的鬥爭意義未作充分考慮,而且對這些抵抗運動所擁有的權威性的核心力量‐‐不管它是在國內還是處於流亡之中‐‐也都視而不見。在這種觀點指導下的克尼裡姆甚至也認為,&ldo;過早地&rdo;併吞波蘭是違反國際法的,而又不無直接聯絡地無視當地人民的普遍反抗,主張把單純的&ldo;遊擊戰&rdo;、&ldo;外籍軍隊&rdo;、&ldo;地下政府&rdo;的形成等都當作有礙於併吞的因素而從原則上加以消除。
而當以上所作的種種辯解都無濟於事的時候,戰犯的辯護律師就又提出了一整套旨在使戰犯免受刑罰的辯護理由和減刑理由。為了揭露這些理由的實質,以說明它們不值一駁,至少應對其中幾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