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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rdo;,直截了當地說,就是向&ldo;(帝國主義的)強權事實&rdo;投降。
克尼裡姆對他所要說明的問題作了極為精確的表述。他說:&ldo;原則上講,在遵守海牙陸戰法規序言所規定的原則的情況下,佔領國是否有權利用被佔領區的經濟力量為其本國的利益,進而為滿足其戰爭需要服務?是否允許佔領國的公民、特別是工業家在這方面提供幫助?或者說這種做法是根本不允許的,或者說只有在嚴格遵守已經成為疑問的海牙陸戰法規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等各項條款的情況下才是允許的?&rdo;他所說的這些條款的內容涉及:佔領國有義務儘快重建和維持被佔領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生活,儘可能遵守各項國家法律(第四十三條);尊重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財產,私有財產&ldo;不得徵用&rdo;(第四十六條);禁止掠奪(第四十七條);非為佔領軍需要,不得向地方當局或居民分派勞役和徵用實物,並須與當地資源保持適當比例;不得迫使當地居民參加反對其本國的軍事行動(第五十二條);沒收權只限於國有的資產和國有的動產(第五十三條);禁止侵犯敵對國家的公共建築物和其他不動產等設施及其財物,佔領國有義務妥善保管上述設施,並像享有用益權者那樣使用這些設施(第五十五條)。當然,這些&ldo;老式&rdo;的條款對佔領國迅速掠奪被佔領區和&ldo;在佔領國的工業家的幫助下&rdo;將當地的人力和有經濟價值的資源據為己有是一種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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