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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親姐姐的“不憚以最陰險的惡意揣測”,馮見雄笑笑不語,一副“你懂的”的表情,儼然是早就想到了。
一眾妹子感慨了一會兒,對基礎掃盲已經沒什麼分歧,這才想到問連最終的核心問題都還沒問呢。
“那你這次準備怎麼對付那個鄧長春呢?就是幫正牌的l乾媽公司打假嗎?然後收點商標維權的訴訟費?”妹子們異口同聲地問。
“哪有這麼簡單!這種事情也太沒技術含量了!”馮見雄不屑地說,“我說過要‘自導自演’,當然是要想辦法問l乾媽要重金,幫他們突破現有的商標評審行政法規,硬生生運作成‘全國馳名’這個頭銜,很多重視品牌建設的公司,可是重金難求呢。到時候,區區鄧長春這種打擦邊球蹭熱度的,還不是灰飛煙滅?”
“這都可以?你要怎麼做?”
第31章 無形立法者
具體怎麼樣才可以“自導自演、左右互搏”把一個商標搞成符合“全國馳名”的審查標準,這裡面自然有很多法務細節上的貓膩。
馮見雄不可能花上太多時間,把這些操作層面的事情都跟姐姐或者周天音說清楚。
以他的脾氣,最多也就是對史妮可這個直接執行層的廉價勞動力,走一步指點一步。
所以,那天晚上,面對小姐姐們“你具體要怎麼做”這個疑問,馮見雄只是簡明扼要地說了幾句:
“我的辦法說穿了其實就是:目前國家的商標馳名認定體系,實際上有兩套,一套是走行政審批途徑,那就只有靠國家工商總局批,需要好多年、滿足很多複雜的指標才能滿足。
另一條是根據【法釋(2002)3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乃至後續05年頒的一個補充規定,走‘司法認定’途徑這樣的話,只要找一些法院就行了,比找國家工商總局容易得多。
而且‘司法認定’的指標性要求比‘行政認定’要少很多硬槓子,大致上可以透過‘假裝在全國幾乎所有省份都有人在假冒你的產品,然後告對方侵權、並打贏官司’的思路,就最終把事情辦下來,細節我就不多說了。”
馮見雄說的這個套路,其實目前國內已經偶然有人在用了。
以06年的行情,目前全國範圍內每年都有四五十個商標,是因為被人假冒得多、打假也打得多,最後在侵權案判決中司法認定為馳名的,所以這招並不能算是絕對的原創。
但是,從02年到05年,那些司法認定成功的馳名商標,絕大多數都是“真的在被無數人假冒”的名牌幾乎還沒人想到跟馮見雄一樣去“有假冒要上,沒人假冒製造假冒也要上”。
究其原因,並不是馮見雄真比全國所有智慧財產權律師都聰明,而是因為02年最初那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給主審法院留下的“自由裁量權”尺度比較松,所以很多律師摸不準“造假造到何種程度,才能被司法認定馳名成功”,也就很難給人打包票收費,更不敢風險代理因為造假成本不定。
02年那個司法解釋出來之後,用了三年,最高院漸漸有了實踐經驗,然後在05年的補充規定里加了很多明細的尺度。比如“規定具體要在全國多少個省份被人仿冒、在多少個外國被人仿冒才能認定馳名”這種細節都有了,然後各大敏銳的頂級律所才開始摳著數字算造假成本,好給客戶報價。
眼下06年,這門生意正是需求旺盛、而摸清門路的人寥寥無幾的時候。
在原本的歷史上,這種把戲要到07、08年才漸漸漸多起來,並發展到連並非最頂尖的律師都掌握了這門生財之道,然後吃相難看、魚龍混雜。
到了08年,國家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也從當初只有國家工商總局一家可以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