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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定居西部的早期關鍵時刻,多數(即使不是絕大多數)首先到達那裡的人都是&ldo;僭據者&rdo;。他們究竟是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土地&ldo;所有者&rdo;呢?答案就要看對迅速變化中的法律技術細節作何解釋了,而最初的定居者對這些法律技術細節根本不懂,也毫不理會。定居西部就象美國歷史上許多重大事件一樣,是在法律上充滿模稜兩可現象的情況下發生的。
土地測量一般部落在定居的後面;因此也必然落在新的社會後面。移民們對官僚機構已經徹底失去了耐心,這種官僚機構根本不可能分給他們土地,如同採礦者對不能懲辦罪犯的政府不滿一樣。舉例而言,在一八二八年底以前,伊利諾伊三分之二的居民都是&ldo;僭據者&rdo;‐‐定居音所佔的土地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是屬於合眾國政府所有。&ldo;僭據者&rdo;一詞在英國和人口眾多的美國東部沿海各州,含有欺詐的壞名聲。在那些地方,&ldo;僭據者&rdo;是指在業已屬於他人合法擁有的土地上定居的人,以圖透過佔有而獲得產權,或者利用原土地所有人產權中某些法律技術性問題而從中漁利。可是在西部,&ldo;僭據者&rdo;則往往是真正首先定居的人,亦即首先佔有無人先佔的土地的人,也就是第一個到達那裡的人。
聯邦法律後來才開始考慮到生活中的既成事實和移民們的需要,並且行動十分緩慢,託馬斯&iddot;哈特&iddot;本頓在擔任新成立的密蘇裡州選出的國會參議員三十年期間(一八二一年至一八五一年),便一貫維護定居者的利益,他領導來自西部的同事們,成功地批駁了對西部所有土地釐訂固定的最低價格的主張,並力主土地的價格應按土地的實際質量分為幾個等級。尤其重要的是,他促成了法律的修改,使那些事先沒有辦任何手續就在公地上定居和種植農作物的定居者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法律是慢慢地改變的,但它確實保障了那些先行佔有土地的人們。
但是從定居者的觀點來看,這些變化來得實在太緩慢了,而且還包含其它許多規定和條件,使得情況更形複雜化。一八三○年制訂的一項臨時措施(一八四一年修訂成為永久性的條例),才首次向定居者提供了某些重要的法律保障,這是他們為對付非定居的購買土地者所迫切需要的。至此,一個定居者一次就可以用最低價格購進一百六十英畝的土地,但超過這個數量通常就要付出拍賣價格。聯邦法律從來也沒有和當地定居者的要求完全一致,即使是一八六二年的《宅地法案》也是如此,該法案使定居者(在連續定居五年和支付象徵性的登記費之後)不需要再付什麼其它費用,就可以獲得一百六十英畝聯邦土地的產權。但在那個時候,大部分好地已被瓜分完畢,而西部生活方式也已經確立起來了。
就象採礦者後來組織起自警團來對付謀殺犯和搶劫犯一樣,早期定居的農場主也自動組織起來保衛他們的土地,這是十分自然的事。由於沒有法院,他們就成立了&ldo;產權俱樂部&rdo;(有時稱&ldo;協會&rdo;或&ldo;&r;聯合會&rdo;)。在迅速開發的西部土地上,一大批這樣的俱樂部象雨後春筍般組織了起來。例如,在威斯康星的埃爾克霍恩灣附近,四十戶人家定居在一片樹林子裡,周圍的土地已經過測量,劃成&iddot;&l;鎮區&ldo;單位,但尚未進一步劃成&rdo;分割槽&ldo;單位,因此,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還不能買賣,一位衛理公會的巡迥牧師於一八年經過那個地方,他報導說:
他們在欠缺任何法律的情況下,自己開會制訂法律。他們測量了土地,確定了&rdo;鎮區&ldo;單位的範圍,並肯定認為第十六&rdo;分割槽&ldo;,即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