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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從一開始就敢於為這個新帝國立法並徵稅。
與此同時,東部的美國政治體制也是靠這種權力以及日後為地界不明的西部制定法律的習慣來定型的。新的全國政府所採取的主要措施,用早些日子的語彙來說,可以稱作帝國的控制措施。這些措施正是一七六三年的英王詔諭、一七七四年的《魁北克法》以及其它為遠離倫敦中央當局的人民安排生活、財產、土地和進行治理的法令的晚近翻版。英國國會早期的那些法令旨在團結整個帝國以抵禦外侮。隨後,美國國會的一些法案,諸如《密蘇裡妥協方案》、《一八五○年妥協方案》和《一八五四年堪薩斯一內布拉斯加法案》,也把遙遠的東部的決議強加於西部人民;這些決議的目的是要把整個國家團結在一起。如果英國政府過去曾在為帝國進行的世界範圍內的戰爭中把美國人作為小卒子使用的話,那麼,現在華盛頓的美國新政府則把西部人民用來作為人口稠密的東部各地區之間的一種起平衡作用的填料。從聯邦內部各州的觀點來看,爭議大的措施似乎只是與內部&ldo;妥協&rdo;有關的一些措施,但實際上這些都是帝國的決定,把移民們當作殖民地人民來對待。例如一八二○年的《密蘇裡耍協方案》宣佈,在北緯三十六度三十分以北路易斯安那購買地的範圍內不得建立奴隸制。《一八五○年妥協方案》和一八五四年的《堪薩斯一內布拉斯加法案》也都堅定地假設國會有權制定一套基本原則,在這些原則範圍內,移民才有權作出有關當地體制的決定(即&ldo;各州人民主權論&rdo;)。聯邦對大片公共領地的整個土地政策(最後除原先十三個州和德克薩斯外幾乎把全國都包括了),就是讓美國中央政府執掌當初殖民地人民拒絕讓倫敦政府執掌的那些權力。移民獲得土地所應具備的條件是由聯邦政府,而不是由西部的新州或市場的作用來規定的。從一開始,當第一個公地州(俄亥俄)於一八○三年被接納加入聯邦時,聯邦政府一般都對新州境內尚未分授的全部土地保留所有權,只有每個鎮區供教育事業用的那些地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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