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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和第二條明確規定禁止侵略行為,禁止對和平的破壞,禁止奉行任何暴力政策,不得干涉別國內政,並且把所有國家主權平等作為基本準則。國家的主權是指一個國家在處理它的對內、對外事務時享有決策的自由,但是不能將其絕對化,國家主權是受到維護和平這一義務的制約的。除非在行使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和在聯合國決定行使合法的集體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凡援用&ldo;進行戰爭的權利&rdo;者,均屬超越了國家主權的範圍。這就是說,侵略戰爭是一種刑事犯罪。所以,這種在紐倫堡軍事法庭上為總辯護人所特別強調的主權託辭也就不攻自破了。因為不再存在進行戰爭的主權權利。一個援用這種&ldo;權利&rdo;而具有侵略行為的國家,它的行為就不再屬於主權的國家權力的範圍之內。這種行為就具有侵略戰爭的犯罪性質。當然,這種主權觀念與帝國主義強盜式的主權理論和弱肉強食的道德理論是相符的。但是,這種主權觀念是符合愛好和平的人類的利益的,是符合現行的國際法準則的。
可是沃爾和克尼裡姆等人卻詰問道:在當時那種情況下,作為個別國家的公民該怎麼辦呢?要不就違犯國際法,在將來可能要受到制裁,要不就違揹他本國的法律而馬上受到懲罰,作為一個公民,他所面臨的不就是這樣一種絕望的選擇嗎?要求人們同情好些對兇殘的法西斯政權唯命是從的幫兇,這種態度是不嚴肅的。必須強調指出,拒絕執行那些置本國人民和別國人民的生死於不顧的命令和規定是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紐倫堡法庭首要戰犯訴訟案中的被告決不是什麼一度曾處於那種進退兩難境地的國家公民,而是一夥決定國家政策的關鍵性人物,正是他們親手造成了這種犯罪的困境。對於這些人根本就談不上什麼&ldo;良心的危急狀態&rdo;,也無法考慮在他們應當遵守的、而且他們本身也部分參與制定的國際法與他們自己任意制定的不正當的國家法律之間&ldo;選擇權利&rdo;。為此,倫敦條例第七條規定:&ldo;被告的官方職務,不論其為國家首腦或為政府某一部門的負責官員,均不應作為免刑或減刑的理由。&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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