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頁(第2/2 頁)
來的效法者,使他們解除擔心會受到的類似清算的後顧之憂。這些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反對條例對共同犯罪範圍所作說明的論戰。事實上,歷史現象已經表明,為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和為其他某些地方的戰犯審判所收集的證據也已證實,即使在決策權力最高度集中的情況下,企圖依靠武力建立世界統治而在進行準備和付諸行動的時候,必須要有一批共同密謀參與這一行動的同夥。與提出的軍事任務相適應,在這批參與者中間不可缺少的是執行武裝任務的軍事頭目。此外,同樣不可缺少的是組織嚴密、無條件服從命令的部隊,這些部隊均由上述這一夥人所統治,因而他們又擁有千千萬萬瘋狂的幫兇。此外,屬於這一獨裁範疇的還有經濟方面的既得利益者,這些人為了從侵略中獲得好處而樂意透過物質上的支援以資助侵略集團。但是,他們只讓少數靠得住的人作為他們在政界的代理人,特別是僱傭那些在危急關頭懂得及時撤身的人(沙赫特式的人物)來辦事。被吸收到主要人物圈子中的欺騙群眾的最高階專家(戈培爾、弗裡切)按其性質也同樣從屬於上述體制的範疇。就這意義而言,將主要負責者與那些雖然是自願和堅決的、但是卻不負有總的責任的俯首聽命者和不負責任地濫用權力的追隨者相區別,可以理解這是戰後國際刑事司法面臨的新課題。為此,國際軍事法庭條例根據現行的國際刑法中密謀這一概念(第六條第一款),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了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的形式,即所謂的組織犯罪或集團犯罪(第九條)。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