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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戰爭罪,也是一種越出了國家主權範圍的犯罪行為,因為這些罪行是策劃戰爭和進行戰爭的手段,或者與戰爭罪直接聯絡在一起,也就是說,是對別國權利和主權的觸犯,是違犯國際法的。在這種情況下,真正干涉別國主權的是威脅著世界和平的違反人道罪,而不是對違反人道罪的懲罰。因為制定一套關係到策劃、進行侵略戰爭以及破壞戰爭法規和習慣的侵略方法已經不再是一個國家的內政所享有的特權。這與世界法毫不相干。無論是在國際軍事法庭成立以前還是以後,各國人民都沒有要求制定什麼世界法,國際軍事法庭對首要戰犯的懲處,即使是懲罰他們所犯的與紐倫堡法庭判決的其他種種罪行聯絡在一起的違反人道罪,也不需要世界法。把所謂的對依然受到承認的國家進行侵略戰爭的權利看作是國家主權的表現,這種論點是反動派反&ldo;紐倫堡&rdo;的一個基本觀點。實際上,只有廢除這項權利才能保障所有愛好和平國家的主權。國際軍事法庭以所有四點起抗議理由所作的判決就是從這一法律立場出發的,並且用一個以愛好和平人民的名義進行審判的法庭的全部權威加強了這一法律立場。聯合國憲章保證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對那些想要再次破壞和平的人來說,紐倫堡法庭的判決是透過決議,確認了條例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中規定的國際法基本準則。雖然這一事實並不足怪,但是也不無其重要性。就廣義而言,1948年12 月簽訂並於1950 年1 月生效的關於防止及懲辦種族滅絕的條約就是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一項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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