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第2/3 頁)
他準備好記事本,我們點燃菸鬥,坐穩之後,裡維斯開啟檔案,清了清喉嚨開始唸了起來:奉天父之名,阿門。本文是由約翰&iddot;伯林漢先生於1892年9月21日,在密德塞克斯郡倫敦市倫斯拜瑞區聖喬治教堂教區立下的最終遺囑。
1住在密德塞克斯郡倫敦市林肯法學院新廣場184號的亞瑟&iddot;傑裡柯律師,將得到我全部的印璽和聖甲蟲寶飾,以及編號為a、b、d櫃中的收藏品,外加兩千英鎊財產,並免繳遺產稅。剩餘的古董收藏品全部捐贈給大英博物館。
另外,住在肯特郡艾爾森白楊大道的表弟喬治&iddot;赫伯特,將得到五千英鎊,並免繳遺產稅;我的弟弟葛德菲爾&iddot;伯林漢,將得到其他所有的地產、房產,以及私人物品,假如他在我之前死亡,以上所有財產將轉贈給他的女兒露絲&iddot;伯林漢。
2將我的遺體與我的祖先們一起葬在聖喬治大教堂教區墓園;假如不能如此,就將我的遺體葬於聖安德魯大教堂、聖喬治大教堂、布倫斯拜瑞區聖喬治教堂,或者聖吉爾斯教堂所屬區內;或者上述教區任何一個教堂、禮拜堂的墓園,以及任何一個允許埋葬死者遺體的合法場所。但是,如果以上條款均不能達成,則‐‐3將上述地產、房產改贈給我的表弟喬治&iddot;赫伯特所有;另外,在此之前,本人所立的全部遺囑將自動失效。在此,我指定亞瑟&iddot;傑裡柯成為這份遺囑的執行者;主要受益人和剩餘遺產受益人為共同執行者。假如所述第二個條款得以實施,那麼葛德菲爾&iddot;伯林漢為遺囑的共同執行者;假如第二個條款無法實施,那麼喬治&iddot;赫伯特為共同執行者。
約翰&iddot;伯林漢
最後,此檔案由立遺囑者約翰&iddot;伯林漢簽署;並由我,以及在場數人共同作證、簽署。
菲德列克&iddot;威爾頓,執事,倫敦北區梅弗路16號詹姆斯&iddot;巴柏,執事,倫敦西南區新月廣場魏伯瑞街32號裡維斯放下了手裡的檔案,說:&ldo;就是這些了。&rdo;同時,桑戴克也將記事本最後一頁撕了下來,裡維斯接著說,&ldo;我見過很多愚蠢的遺囑,但是沒有哪個比這個更荒謬了!我實在不明白,這份遺囑將怎麼執行。共同執行者在兩個遺囑中二選一,這是多麼不切實際的做法,就像無解的數學難題。&rdo;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