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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翻盤人(第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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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沒有間接證據推定施莉莉應當知道董雲卿在實施網路犯罪

而相關法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與他人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分析認定。

1.施莉莉出生於1957年,案發時已經年滿60歲,退休前系企業普通工人,施莉莉沒有從事網路工作的工作經驗,不具有專業的網路知識背景,對於複雜的網路犯罪活動缺乏敏銳的判斷能力。

2.2007年5月,施莉莉被他人拉進微信群,在微信群裡認識董雲卿,實際上施莉莉對於董雲卿的家庭住址、職業、真實身份等背景並不瞭解,在現實中與董雲卿沒有任何人際往來,施莉莉不能從日常生活的角度識別董雲卿的犯罪意圖。

3.從現有證據判斷,施莉莉案發前沒有因為電信網路詐騙受到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也沒有得到過任何國家機關的談話或提醒,對於網路犯罪活動缺乏過往經歷。

4.本案中,施莉莉收到各小組長上繳的會費後和報表後,如實將全部會員的會費和資訊上繳給董雲卿,施莉莉沒有從本案中獲取任何好處。足以看出,施莉莉主觀上缺乏非法佔有被害人錢財的犯罪故意。

5.施莉莉在微信群裡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實名字,微訊號碼繫結自己的手機真實號碼,接收小組長的微信或者銀行轉賬,使用的全部是自己的真實資訊,給董雲卿、孫家勤、索迎頌轉賬也是使用自己的真實農行卡,施莉莉對自己的行為和資訊沒有絲毫隱藏,不存在故意規避調查。

以上五點基本事實從另一個側面證明,施莉莉不知道董雲卿在實施網路犯罪。

三、一審判決以“荒誕專案”和“六個月以上”認定施莉莉等人具有犯罪故意,缺乏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

本案著實令人警醒,在網路盛行的時代,如何引導廣大網民理性上網迫在眉睫,如何對廣大網民的網路行為進行法律評價,成為刑事司法的一道難題。

1.施莉莉的認知侷限使其未能識破專案的荒誕性。

根據有關規定,犯罪故意的認識主體應當是行為人自己,而不應當是社會一般人,更不應該是案件的裁判者。

刑事案件的裁判者見多識廣,辦理過大量的網路犯罪案件,看穿本案專案的荒誕易如反掌,但不能越俎代庖的認為在施莉莉等人的眼中本案屬於荒誕專案。

不僅施莉莉沒有看出專案的荒誕性,參與本案的各小組長、統計員多達幾十人沒有看出本案專案的荒誕性,成千上萬的“投資人”同樣沒有看出本案專案的荒誕性。

2.董雲卿精心編制的騙局讓一般人難以識破。

從鍾小芳微信截圖可知,案發過程中董雲卿在群裡不斷髮布各種蓋有國務院及各部位的紅標頭檔案,檔案的內容符合當前關於精準扶貧、中國夢等主流思想,施莉莉等人又怎能想到私刻國章?

董雲卿出示民族資產解凍委員會的授權委託書,內容貼切、形象逼真;面對網民的疑問,董雲卿作出了關於解凍的目的、對世界經濟帶來的反應、對我國經濟帶來哪些效應等十五個問答,問答的內容具有極高的專業水準和極為開闊的視野。

3.以“六個月”時間作為判斷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關於是否“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罪”,《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四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理當成為本案的定安依據。

然而,“六個月”時間作為判斷標準,一審判決沒有給出司法觀點的出處,也沒有給出理論和判例淵源。須知,任何個人解釋都不能代替司法解釋。

綜上所述,施莉莉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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