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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山面對蘇州警方組織嚴密、攻心率強悍的連夜審訊,在最初三天裡始終咬緊牙關,寧死不供真情。他心中的底線在於固執地認為此案供認也難以逃極刑,另一層僥倖則在於他認為其他四個同夥是否都已經全部落網,即便均已落網又是否都已供認。不過王同山很快就發現他用所有反審訊經驗構築的精神防線,居然在強手如林的警方面前如此不堪一擊。特別是當審訊者把他和其他四人共同策劃盜竊陰謀的證據一一出示在他面前時,王同山才感到自己這次失敗將會有多慘!而他對於法律的理解又是何等的淺薄與無知。當公安人員向他講解法律,指出他坦白之後仍可以重新作人的方向以後,王同山這才意識到公安司法機關對於罪犯量刑有著不容置疑的公正。最後他終於在鐵的事實面前供認他和四個同夥的全部罪行。
由於王同山等四人只盜竊了鋼模板廠財務室的保險櫃而沒有撬開保險櫃的鎖,更沒有親手接觸到那隻鐵櫃裡的鈔票,所以經過公安局和檢察院幾個月的緊張工作,到了1998年1月,終於以偷盜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讓王同山心悅誠服的是,蘇州公檢法三家機構,都沒有因為他是一個作案、改造長達幾十年的偷盜慣犯,而對王同山施以他所懼怕的「極刑」,而是實事求是地依法對他和其他四人的犯罪事實依法進行審理與量刑。其中公安局預審移交給檢察院以後,檢察院的檢察官們又先後提審王同山六次之多,如此認真負責的辦案態度,讓進監時抱定必死之心的王同山從心底又一次對自己的犯罪產生了痛悔。
蘇州法院對王同山一案的最後判決是,依盜竊罪(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只依盜竊的保險櫃價值785元和他們四人為作案盜竊的三輛摩托車的價值14500元起訴)判處王同山有期徒刑7年。其他四個同案犯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5、3年不等。
王同山服判並且表示不再上訴。這是因為在整個辦案的過程中,他早已經從心裡對蘇州公檢法三家認真負責的執法態度產生了信任。在蘇州看守所羈押期間,王同山只是希望早一天讓他到監獄或勞改農場去,而不再提任何其他條件。可是,不知為什麼在宣判後卻一直沒有讓他前往監獄和農場去執行刑期。後來他才知道,就在王同山等人被蘇州法院宣判不久,國家一部《新刑法》剛剛開始實施。根據這個新法律的相關規定,他的四個同案犯中有一個年紀還不到二十歲的犯人,提出了異議。其家屬已經聘請律師對此案向上級法院提出了正式的申訴。而此案也剛好符合這部刑法中的相關規定,當法官和檢察官們再次出現在王同山面前的時候,他仍然對法院給予他的判決表示決不上訴。可是他並不知道依照這部新的法津,他們的案子似乎另有從輕改判的可能。
就在這時候,王同山等犯被從蘇州思賢街70號舊監獄轉移到陸墓的新看守所。這在座新看守所裡,不久就有一位女法官就來到這裡傳訊了王同山,他記起她就是前次在思賢街舊看守所裡找他詢問是否對判決提出申訴的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女法官。王同山做夢也沒有想到,在新刑法剛剛實施不久,由於他們同夥中有人提出了上訴,致使在他看來已經鐵定的案子又一次發生了改判。女法官告訴他,根椐上訴人的上訴和新刑法的相關規定,王同山被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王同山當時高興得喜淚橫流,他沒有想到政府會對他這樣屢教不改的犯人,也會實事求是地執行法律。那天夜裡,他躺在新監舍裡一直哭到天明。不久,他就被解往江蘇省第三監獄(丁山監獄)服刑。
卷九 悲喜之秋·大夢醒來遲
第76節 善與惡的最後較量(1)
生活本身既不是禍,也不是福;它是禍福的容器,就看你自己把它變成什麼。
——法蘭西蒙田:《馬克思學說淺探》王同山又乘上了飛馳的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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