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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防損部沈麗霞總經理科夏天。要求馬上到總行商量皇龍房產的拍賣問題。夏天考慮到問題比較敏感,以退為進地對沈麗霞說:“我們的王行長剛好在總行,麻煩您先跟他通個氣好嗎?”
沈麗霞覺得既然王顯耀行長就在身邊,也不必捨近求遠,與王行長說一下也可以。於是,她就在會議的間隙跟王顯耀說了。怎奈王顯耀在聽完沈麗霞的意見後,對她說:“下午我叫夏科長到你這裡來,詳細商量一個方案。”
沈麗霞表示同意。
湖貝支行原擬在下午召開中層幹部會議,通報幹部考核情況。夏天剛剛來到行長室準備開會,王顯耀說:“你和任爾為馬上到防損部。商量皇龍大酒店的房產拍賣意見。”
夏天隨即離開會議室,與任爾為了到總行。
在防損部,沈麗霞很重視,親自參加會議。陳山石、徐海濤、夏天、任爾為在會上都發表了看法,擔心房產賤賣後。日後剩餘貸款本息成為死帳。會議最後形成如下共識:1、由湖貝支行立即寫一個公文,通知人民法院:該房產以3800萬元或4200萬元起拍;2、考慮市民銀行本身也應參加競買。待請示行領導後。將280萬元拍賣定金交給拍賣行;3、抓緊與法院和拍賣行的協調工作。
夏天回到支行後向王顯耀做了彙報,他也沒有表示反對的意見。次日恰逢星期六,夏天將材料拿回家裡,快速地寫道:
特急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檔案
(1998)深市銀湖函字第001號
關於請立即糾正皇龍大酒店房產拍賣底價的函
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行是深圳寶安皇龍國際大酒店房產的抵押權人。該房產拍賣公告見報後,市民銀行總行和我行查詢拍賣行獲悉:拍賣底價(起價)1410萬元。這是取的第二份評估報告中清算淨值的資料。我行認為這有不恰當之處。理由有三點:一、評估報告以一般準則計算出該房產總值3800萬元,由於皇龍大酒店不願意配合。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費的原購建房價和改良費用方面沒有取得任何資料,評估公司以假定前提估計出一個金額。如果物業總值減去這種假定費用作為拍賣底價,有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權益。二、拍賣行的競買須知中稱:買主須交地價,拍賣行不負責辦理過戶手續。這從客觀上容易誤導買主:投得價加地價為該物業的購買成本。那麼。拍賣時的底價已是減去五種稅費的淨值,辦證時五種稅費誰付?反過來說,如果由買主交納賣方的“企業所得稅”則有違稅法的規定。這給有關當事人留下了以後扯皮的空間。三、目前一般拍賣底價,大致由公認客觀的物業總值所決定,成交以後,在人民法院監督下,在成交款中,依法交納稅費,剩餘部分即為淨值劃付銀行償還本息。深圳市房產拍賣行拍賣該房產的起價方法,有違常規。
我行本著維護銀行和借款人、抵押人正當權益的精神,要求拍賣行立即糾正擬定的皇龍大酒店物業的拍賣底價。我行建議以其評估總值3800萬元作為拍賣底價(成交後,由成交款中扣除相關稅費)。懇請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謹此函達。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深圳房產拍賣行
也就是上面檔案的落款日,湖貝支行的夏天和市民銀行防損部的徐海濤懷揣幾份檔案和280萬元的支票,第一站到了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找到執行法官李瑟文,將上述檔案正式遞交法院備案。第二站到了深圳房產拍賣行,將檔案抄送該拍買行,並將280萬元支票作為拍賣定金,辦妥了本行競買的手續,準備競買。這樣就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