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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rdo;呢?《自由中國》第四卷十一期有社論一篇,論政府不可誘民入罪。我看了此文,十分佩服,十分高興。這篇文字有事實,有膽氣,態度很嚴肅負責,用證據的方法也很細密,可以說是《自由中國》出版以後數一數二的好文字,夠得上《自由中國》的招牌。
我正在高興,正想寫信給本社道賀,忽然來了四卷十二期的再論經濟管制的措施,這必是你們受了外力壓迫之後被逼寫出的賠罪的文字!
昨天又看見了《香港工商日報》(七月二十八號)寄望今日之臺灣的社論,其中提到《自由中國》為了《政府不可誘民入罪》的論評,&ldo;曾引起有關機關(軍事的)的不滿,因而使到言論自由也受到一次無形的傷害&rdo;,&ldo;為了批評時政得失而引起了意外的麻煩&rdo;。我看了這社評,才明白我的猜想果然不錯。
我因此細想,《自由中國》不能有言論自由,不能用負責態度批評實際政治,這是臺灣政治的最大恥辱。
我正式辭去&ldo;發行人&rdo;的名義,一來是表示我一百分贊成&ldo;不可誘民入罪&rdo;的社評,二來是表示我對於這種&ldo;軍事機關&rdo;干涉言論自由的抗議。
胡適
四十年八月十一日
1952年,在他第一次到臺灣以前,即1949‐1952年期間,《自由中國》
已經闖了禍;現在,他公開演講時,首先歌頌雷先生為民主自由而奮鬥,臺灣的人應該給雷震立個銅像,博得全場掌聲。接著話鋒一轉,說他是&ldo;不發行的發行人&rdo;,聽眾默不作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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