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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下午三點,特別法庭的審判開庭。隨著法庭調查、法庭辯護的程序,兩案被告的罪狀逐漸清晰。除了張春橋死不開口,江青有時喧囂狡辯外,其他被告面對確鑿證據,基本認罪服罪;但有些被告對證據不充分,或他們自認為指控不當的罪責,還是極力辯解。李作鵬就是這&ldo;有些被告&rdo;之一。
因為李作鵬給山海關場站命令的記錄,已被塗改,成為與周恩來命令相近的&ldo;四個首長聯合命令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不管誰的指示,要報告李政委。&rdo;圓括號內為另加的文字,尖括號內為刪去的文字雖然法庭方面說經鑑定塗改是李作鵬所為,但李堅持&ldo;有保留地承認篡改了周總理的指示&rdo;。
張思之、蘇惠漁為李作鵬進行辯護,除了以事實和分析對某些涉及李作鵬的指控,要求準確地判斷和限定罪責外,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李的歷史和認罪態度的轉變,從輕發落。
其他律師,亦根據證據及合理推斷,為各自的委託人進行辯護。當檢察官認定吳法憲將空軍大權交與林立果,使其利用特權在空軍大肆進行反革命活動時,吳法憲的辯護人馬克昌、周亨元,要求吳複述&ldo;交權&rdo;的動機。最初沒人對這一要求的微妙有所反應。等吳強調交權是為了討好林彪,他對林立果利用他授予的權力所搞的陰謀均不知曉時,人們才感到律師的機敏,原指控吳法憲對林立果利用職權準備武裝政變應承擔直接的罪責,因此被脫掉了。
然而也有個別專業功底深厚的老學者,由於感情方面的原因,加之缺乏法庭辯護的臨場經驗,在最初的法庭調查和辯護階段不太適應,出現了辯護人角色的錯位,在法庭上對被告比審判官、檢察官還嚴厲,沒有全力維護被告的合法權利,卻時常將被告推向十分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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