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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德國建國之始就把統一德國作為最高政策目標。《基本法》序言規 定:&ldo;全體德國人民仍須在自由的自決情況下實現德國的統一和自由。&rdo;但 西德政府藉口東德政府是在沒有反對派作為候選人的情況下選舉出來的&ldo;缺 乏法律基礎&rdo;,因而聲稱自己代表全德,拒絕承認對方。針對 1955 年赫魯曉 夫首次作出&ldo;兩個德國&rdo;的提法,聯邦政府宣佈了以外交部國務秘書哈爾斯 坦命名的&ldo;哈爾斯坦主義&rdo;,宣告除蘇聯之外,任何國家如同民主德國建交, 聯邦德國即與之斷交。因此,當時聯邦德國所追求的&ldo;重新統一&rdo;,實際上 是將民主德國併入聯邦德國,即其自稱的&ldo;收復東部失地&rdo;。1969 年,勃蘭 特政府推行&ldo;新東方政策&rdo;,承認在德國土地上存在&ldo;一個民族兩個國家&rdo;。
1972 年 12 月 21 日,又同東德簽訂兩國關係基礎條約。但同時聯邦德國政府 堅持認為,兩個德意志國家之間只存在著一種特殊的關係,它們作為德國的 兩個區域性國家是互相獨立的,但不互為外國,東、西德關係是德意志內部關 系。在附屬於基礎條約的&ldo;聯邦政府關於統一的公開信&rdo;裡,聯邦政府強調 應使&ldo;德國人民能夠自由地透過自決重新獲得統一。&rdo;
自德國分裂以來,兩德政府和四大戰勝國曾幾次提出關於德國統一的倡
議。
1950 年 11 月底,東德部長會議主席格羅提渥向聯邦政府發出有關德國 統一的建議信,放出第一個試探性的訊號。東德政府建議:首先成立一個雙 方對等組成的全德制憲委員會,然後由它籌備自由選舉,召開全德大會,協 商訂立和平條約並籌組政府。聯邦政府不願直接與東德政府發生聯絡,1951
年 1 月 15 日透過記者招待會提出關於統一問題的反建議,要求先舉行自由選
舉產生全德大會,由全德大會制訂憲法,然後舉行議會選舉,產生政府。從 表面上看,雙方的分歧在於統一的步驟不同,實質是雙方都想用自己的政治 構想來統一德國。
1954 年初,蘇、美、英、法四大戰勝國的外長在東柏林舉行自 1949 年
以來的首次外長會議,德國重新統一問題成為會議的中心議題。英國外長艾 登代表西方三國提出了&ldo;統一的五點計劃&rdo;,蘇聯外長莫洛托夫針鋒相對地 提出&ldo;四點計劃&rdo;。艾登的&ldo;五點計劃&rdo;為:全德舉行選舉;召開全德大會; 制訂憲法和準備和平條約談判;在和平條約談判的基礎上透過憲法並組成政 府;締結和平條約。莫洛托夫的&ldo;四點計劃&rdo;:吸收東德和西德代表共同參 與制訂和平條約;透過東德的人民議院和西德的聯邦議會組織臨時政府;由 臨時政府實施全德選舉;組成全德政府。由於東西方陣營都力圖用自己的方 式使統一後的德國進入自己的體系,因而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見。
1957 年 2 月,東德統一社會黨中央第一書記烏布利希又提出解決德國統 一問題的&ldo;過渡性方案&rdo;,方案建議兩德建立聯邦,其執行機構是由雙方各 自選出的代表對等組成&ldo;全德管理委員會&rdo;代行政府職能,並準備組建統一 的管理機構並在雙方同意的選舉法基礎上舉行選舉。由於烏布利希方案的出 發點是兩德地位平等,與聯邦德國和西方陣營的政治路線相背,因此又遭到 聯邦政府拒絕,同時,聯邦政府聲稱只有自己才有權代表整個德國講話。
1959 年,美國政府提